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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2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可以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交流。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规则。
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一切的土地有好有次,有远有近,有向阳有以背向阴,有种粮有种菜。面临以户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揽,发包方应当本着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以好坏调配、统筹远近、考虑用处的精力,合理分配承揽地。这样一来,各承揽户得到的承揽地一般是东一块、西一块,成片的土地往往别离由不同的农户承揽。分块承揽农村土地,带来了一些耕耘上的不便利,比方相邻两块地,一农户栽培矮小的庄稼,但相邻的别人的承揽地却栽培高秆作物,为此,两边或许会因为农作物的采光、通风问题发作胶葛。又比方农业现代化的开展,要求越来越多的农业机具用于播种、收割,但土地分属不同的承揽经营权人,太小的地块常常使农机具不能发挥拳脚。再比方,有的农户拿手种小麦,有的农户精于种棉花,但农户承揽的几块土地,或许别离适于栽培不同的作物,由一个农户承揽,其技能特长就得不到纵情发挥。为此,在一些当地,农人为了耕耘便利或许出于其他考虑,经过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方法,到达资源的最佳装备。据调查,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的状况各省不平衡,一般为农户的7%左右,高的达10%~30%,低的一般不到5%.
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是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给别人行使,自己行使从别人处换来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流,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流承揽的土地引起的权力自身的交流。权力交流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揽方的联系,变为发包方与交流后的承揽方的联系,两边的权力责任一起做出相应的调整。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揽经营权进行的交流。该种交流改动了原有的权力分配,触及承揽责任的实行,因而,应当报发包方存案。因为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一般都是对等的,也未掠夺交流两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因而,只要不违背法令,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就不该干与。
需求留意的是:榜首,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仅仅土地承揽经营权人改动,不是土地用处及承揽责任的改动,交流后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依然要按照发包时确认的该土地的用处运用土地,实行该地块本来担负的责任,比方,发包时确认某地块用于栽培粮食作物,承揽经营权交流后不能用于开挖鱼塘;承揽某地块需求交纳多少税费,承揽经营权交流后,仍要按原规范交纳。第二,家庭承揽的土地,不只触及不同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联系农户的生计保证。因而,承揽方不能与其他团体经营组织的农户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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