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2:41
从实践上讲,假如坚持严厉的遗言要式性,那么那些不明白法令且又得不到法令协助的遗言人作出具有实在意思表明的遗言就会被否定,无法得到法令承认的成果,遗言人的遗言自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这与遗言人的初衷相悖,也与《承继法》规则遗言的初衷相悖。
原告李阳(化名)与被告李欢(化名)、李爽(化名)、李诚(化名)系李蔚然(化名)的子女。李蔚然的妻子早已逝世。李蔚然名下有房子一套。李蔚然逝世后,该房子由李阳对外租借,租金由李阳收取。
一审庭审中,李阳供给了李蔚然2012年2月的“遗言”,该“遗言”首要内容为:“……李阳因抛弃生意照料我失去了首要经济来源,我决议我的住宅卖出前的租金拿给李阳看病,卖出后拿出五万元给她,其他房款由四个子女一起承继……”据李阳陈说,该份遗言是2012年2月21日,其以轮椅推父亲李蔚然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员打印的,后李阳先将父亲送回家,然后请律师杨某、段某到家,在杨某、段某的见证下,由李蔚然亲身对该遗言签字承认。李阳向两位律师支付了见证费500元。据此,李阳拟证明李蔚然房子遗产的价款首先由李阳享有5万元,且该房产由李阳享有产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该份遗言无效。
原告李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为,该份遗言虽非李蔚然亲笔书写,但鉴于立该份遗言时李蔚然已年逾九十,亲身书写有必定困难,打印后由其自己签名并克制手印是现代社会自书惯常方法,该遗言应视为李蔚然的自书遗言。且李蔚然对该遗言的签字承认进程经两名律师见证,证明该遗言是李蔚然的实在意思表明。因而该份遗言有用,对李蔚然遗产的切割应以该遗言为准。
被告李爽、李诚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述。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本案进入再审。
再审法院以为,从遗言的构成方法看,此遗言不契合自书遗言的法令要件,故其不该确定为自书遗言。此遗言由打印店打印员施行了制造该打印遗言的行为,打印人应为代书人,在场人员除了李蔚然、李阳外只要打印人,之后在该遗言上签字的二律师并未见证该遗言的构成制造进程,二律师既不是遗言的代书人,也不能称为法令意义上的遗言见证人。由此,该遗言无代书人签名,也无二见证人见证,因缺少代书遗言的法定必备要件,属无效遗言。
焦点:打印遗言在法令层面终究应解读为何种遗言?
定见:
蒲某——打印遗言在法令层面终究应解读为何种遗言,应要点审阅遗言人是否对该打印遗言的构成与固化具有主导力或彻底的控制力。
王某某——现在《承继法》还没有对打印遗言的法令性质以及法令效能作出清晰的规则,司法解说也没有相关指导性定见。
汪某——若有充沛依据证明打印遗言系立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也能确定该打印遗言具有用力。
说案:
现在《承继法》还没有对打印遗言的法令性质以及法令效能作出清晰的规则,司法解说也没有相关指导性定见,因而,关于打印遗言的效能,实践中争议较大。三位律师以为,对打印遗言的效能不能一概否定,若有充沛依据证明打印遗言系立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也能确定该打印遗言具有用力。关于打印遗言的效能以“非用笔书写”一概确定无效会导致一些有充沛依据证明其实在性的遗言被法令生硬否定,当事人对判定成果也较难服气。跟着时代的前进,打印已成了替代笔书的常态化写作方法。因而对法令的解说不能彻底拘泥于文字解说,而是要结合法令拟定的前史时代作出契合立法者原意,更接近于现实生活的解说。
我国《承继法》是上世纪八十时代公布的,距今已有三十年。该部法令缔结之初,电脑还未遍及,立法者知道才能有限,不可能预见打印遗言的呈现。可是能够依据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来揣度,最初立法者在规则《承继法》第十七条的“亲笔书写”时,着重的更多是亲身,而非所运用的东西。而现代社会发展至今,电脑及电子打印体系已进入普通家庭,其作为书面文书的方法东西和构成方法来说,与传统书写东西“笔”和书写方法“手写”之于遗言的构成从法令本质上并无不同。
原告李阳(化名)与被告李欢(化名)、李爽(化名)、李诚(化名)系李蔚然(化名)的子女。李蔚然的妻子早已逝世。李蔚然名下有房子一套。李蔚然逝世后,该房子由李阳对外租借,租金由李阳收取。
一审庭审中,李阳供给了李蔚然2012年2月的“遗言”,该“遗言”首要内容为:“……李阳因抛弃生意照料我失去了首要经济来源,我决议我的住宅卖出前的租金拿给李阳看病,卖出后拿出五万元给她,其他房款由四个子女一起承继……”据李阳陈说,该份遗言是2012年2月21日,其以轮椅推父亲李蔚然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员打印的,后李阳先将父亲送回家,然后请律师杨某、段某到家,在杨某、段某的见证下,由李蔚然亲身对该遗言签字承认。李阳向两位律师支付了见证费500元。据此,李阳拟证明李蔚然房子遗产的价款首先由李阳享有5万元,且该房产由李阳享有产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该份遗言无效。
原告李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为,该份遗言虽非李蔚然亲笔书写,但鉴于立该份遗言时李蔚然已年逾九十,亲身书写有必定困难,打印后由其自己签名并克制手印是现代社会自书惯常方法,该遗言应视为李蔚然的自书遗言。且李蔚然对该遗言的签字承认进程经两名律师见证,证明该遗言是李蔚然的实在意思表明。因而该份遗言有用,对李蔚然遗产的切割应以该遗言为准。
被告李爽、李诚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述。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本案进入再审。
再审法院以为,从遗言的构成方法看,此遗言不契合自书遗言的法令要件,故其不该确定为自书遗言。此遗言由打印店打印员施行了制造该打印遗言的行为,打印人应为代书人,在场人员除了李蔚然、李阳外只要打印人,之后在该遗言上签字的二律师并未见证该遗言的构成制造进程,二律师既不是遗言的代书人,也不能称为法令意义上的遗言见证人。由此,该遗言无代书人签名,也无二见证人见证,因缺少代书遗言的法定必备要件,属无效遗言。
焦点:打印遗言在法令层面终究应解读为何种遗言?
定见:
蒲某——打印遗言在法令层面终究应解读为何种遗言,应要点审阅遗言人是否对该打印遗言的构成与固化具有主导力或彻底的控制力。
王某某——现在《承继法》还没有对打印遗言的法令性质以及法令效能作出清晰的规则,司法解说也没有相关指导性定见。
汪某——若有充沛依据证明打印遗言系立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也能确定该打印遗言具有用力。
说案:
现在《承继法》还没有对打印遗言的法令性质以及法令效能作出清晰的规则,司法解说也没有相关指导性定见,因而,关于打印遗言的效能,实践中争议较大。三位律师以为,对打印遗言的效能不能一概否定,若有充沛依据证明打印遗言系立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也能确定该打印遗言具有用力。关于打印遗言的效能以“非用笔书写”一概确定无效会导致一些有充沛依据证明其实在性的遗言被法令生硬否定,当事人对判定成果也较难服气。跟着时代的前进,打印已成了替代笔书的常态化写作方法。因而对法令的解说不能彻底拘泥于文字解说,而是要结合法令拟定的前史时代作出契合立法者原意,更接近于现实生活的解说。
我国《承继法》是上世纪八十时代公布的,距今已有三十年。该部法令缔结之初,电脑还未遍及,立法者知道才能有限,不可能预见打印遗言的呈现。可是能够依据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来揣度,最初立法者在规则《承继法》第十七条的“亲笔书写”时,着重的更多是亲身,而非所运用的东西。而现代社会发展至今,电脑及电子打印体系已进入普通家庭,其作为书面文书的方法东西和构成方法来说,与传统书写东西“笔”和书写方法“手写”之于遗言的构成从法令本质上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