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4:50(1995年9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依据2003年7月1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阳市劳作合同办理办法〉的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作联系两边的合法权益,建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的劳作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第三条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劳作者不肯与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停止其劳作联系。
第四条 贵阳市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是劳作合同的主管部分,担任本办法的安排施行。
区、县(市)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按照责任办理劳作合同。
工商、城管等部分按照责任,合作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办理劳作合同。
各级工会安排依法对劳作合同的缔结和施行进行辅导和监督。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有必要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坚持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以书面形式清晰规则两边的权力和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中,劳作条件和劳作报酬等规范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则。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应于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第一个作业日之前。
第六条 劳作合同内容应当包含:
(一)合同期限;
(二)作业内容;
(三)劳作报酬;
(四)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作纪律;
(七)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