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0:21
发问:
你好,请问典当权与留置权竞合效能辨?
铜仁律师回答:
1996年2月1日,个别运送户李某向某信用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借款5万元,约好到同年12月份前一次还清借款本息。一起李某还同营业部缔结了一份典当担保协议,李某自愿以他一切的一辆八成新的春风牌141卡车为此笔借款的典当物,并办理了典当挂号手续。1997年3月28日晚,李某在运送木
1996年2月1日,个别运送户李某向某信用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借款5万元,约好到同年12月份前一次还清借款本息。一起李某还同营业部缔结了一份典当担保协议,李某自愿以他一切的一辆八成新的春风牌141卡车为此笔借款的典当物,并办理了典当挂号手续。1997年3月28日晚,李某在运送木材途中,因不当心撞到公路旁的大树上,轿车发动机严峻损坏,李某自己也因重伤逝世,此时人车均已脱保。过后李某之子李铭将车拖到修补厂修补,但李铭在轿车修好后无力付出1.2万的修补费,修补厂不让李铭将车开走。营业部得知车子被扣的状况后,以该车是典当物不能拘留为由与修补厂洽谈。未果后向法院申述,要求李铭替其父实行还贷职责,并请求法院对此车采纳保全办法。修补厂闻讯后也向法院申述,要求李铭当即付出1.2万元修补费,并以为其能够从卖车款中优先受偿。
对本案终究怎么处理存在两种相反观念,即典当权优先说和留置权优先说。
典当权优先说的理由大致如下:
其一,李某用自己的轿车典当借款时和营业部缔结了书面典当合同,且到有关部门办理了动产典当挂号,因而轿车典当合法有用。
其二,依据挂号优先的准则,借款典当挂号先于修补厂留置的发作,因而,典当挂号担保的债款应优先于因修补而构成的债款。
其三,假如以为留置权能够优先于典当权受偿,将会使一些人钻法令的空子,以一些简易的修补阻止典当权的完成,导致许多躲避法令行为的发作。
其四,典当权设定后,因添附、加工、修补等与典当物构成一体的附合物,典当人仍得获得典当权。
总归,在典当权与留置权竞合时,典当权得优先于留置权行使,即典当权效能高于留置权效能。
本文以为,坚持典当权优先者所提出的几个理由并不能必定得出自己的观念。其一,当然李某和营业部缔结的轿车典当合同合法有用,但这并不等于说修补厂留置轿车的行为是违法无效。《担保法》第82条规则,本法所称留置,是指按照本法第84条的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留置该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84条规则,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本案中,修补厂和李某之子李铭之间订有修补合同,为加工承包合同之一种,在李铭无力付出修补费时,修补厂对轿车的留置相同也合法有用。何况,李铭和修补厂并未事前约好修补厂不能留置该轿车,法令也无明文禁止债款人留置已设定典当权的产业。其二,当然典当合同缔结在先,且经过了挂号,但并不能简略依挂号在先的准则确认典当权的行使优于留置权的行使。因为所谓挂号在先的准则只适用于典当权与典当权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典当权和留置权之间,因而不能将所谓挂号在先准则作为支撑典当权优先行使的理由。其三,尽管确认留置权优于典当权的行使或许会使一些人钻法令的空子,以一些简略的修补阻止典当权的完成。但假如确认典当权优于留置权行使相同有其不行战胜的弊端,比方典当人将严峻损坏的大宗动产(如轿车)成心送去修补后,再由典当权人优先受偿,相同也会严峻危害修补人的合法利益,莫非这不算是躲避法令的行为吗?最终,所谓典当权设定后,其效能及于因添附、加工、修补而构成的与典当物构成一体的附合物的说法也不适合本事例。本案中因修补厂修补使轿车价值添加部分,包含劳务费和添附的新零件,在李铭不能如期付出修补费后对李铭来讲已构成不当得利,修补厂有理由要求李铭返还,只要在李铭付出了足额的修补费后,营业部典当权的效能才及于轿车新增价值部分。
总归,典当权优先说的理由并缺乏以服人,也没有充沛的法令依据,因而本文更倾向于留置权优先说。下面仅就留置权优先于典当权提出一些观点,供咱们参阅。
首要咱们先来看一下留置权和典当权所担保之债款的性质。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是一般的债款利益,比方本案中的借款本息,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则一般具有薪酬或劳作报酬,乃至是共有物的性质。比方在加工承包合同中,定做物现已加入了承包人的劳作价值,从必定含义上说,定做物便是定做人和承包人的共有物。承包人从理论上讲理应有权处置共有物中归于自己一切的那部分。而定做人付出给承包人的价款正是承包人理应具有的那部分的价值,该价款从本质上讲具有薪酬的性质,而关于劳作人的薪酬各国法令都是给予特别维护,使其优先付出的。比方在破产准则中,依据我国的法令,薪酬的付出肯定先于企业借款的清偿。反过来说,若赋予典当权优先于留置权的效能,这无异于由承包人替代定做人向典当权人承当确保职责,这显然是不合乎道理的,这样做一起也是对留置权人产业的侵略,底子有悖于民法的公正准则。
其次,就典当权和留置权所冒危险巨细而言,尽管两者都要冒因担保物被切割、毁损或灭失而导致担保权益受损乃至失败的危险,但法令对典当权和留置权危险的救助却是不同的。比方法令赋予了典当权以不行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即典当权不光和典当物不行分,即便在典当物变形的状况下,比方典当人出让典当物给第三人,第三人合法获得一切权的,那么原典当权效能及于典当人所得价款。而留置权却仅有不行分性而无物上代位性,即留置物一旦消失,留置权便无从存在。也便是说,留置权受损和失败的危险更大,为补偿这一缺乏而赋予留置权优先的效能对维护两个债款人利益不能说是不公正的。
第三,赋予留置权优先于典当权也是两个担保物权的性质所决议的。因为物上典当权设定今后,因为典当权人没有实践占有典当物,这一状况自身就决议了典当物被搬运、出让、毁损乃至灭失的危险,这一危险是典当权人在缔结典当合一起所能预料到的,因而典当权人也应承当此危险,假如以为不肯承当这些危险,债款人可与债款人缔结质押合同。而在留置的状况下,因为留置人实践占有债款人的产业,其所冒留置物搬运、毁损的危险就很小,但留置人负有当心看管留置物的职责,一旦照看不善导致留置物毁损或灭失,留置人是要负法令职责,一起留置权也会因留置物的毁损或灭失而减损或消除。依据留置权自身的特性和权力与职责相适应的道理,赋予留置权优先于典当权也是无可厚非的。
最终,假如不赋予留置权优先于典当权行使的准则,那么留置人会因惧怕自己的劳务和资料得不到有保证的报答而回绝签订合同。就本案而言,假如建立了典当权优先的准则,修补厂知道即便它花费人力、物力将轿车修补好后,也会因典当权人优先受偿而使自己处于难以得到修补费的窘境,它还会和李铭缔结修车合同吗?假如社会上的任何加工者、运送者和仓储保管者都因建立典当权优先于留置权的准则而抱有以上观念的话,谁还会去搞什么加工承包、货物运送或仓储保管事务?因而建立典当权优先留置权的准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清楚明了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