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违不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1:18
事例:
2003年4月,在A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路途运送商场专项治理整顿中,A市交通运送管理处稽察支队(以下简称稽察支队)在A市人民路进行法律检查。在对某公司正在进行营运活动的面包车进行检查时,查明该车未办理营运手续。稽察支队遂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公司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分析:
该案中,稽察支队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则,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妥,需要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予以考察,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五,即行政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方式合法,假如五个要件中有一个不符,即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则:“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则:“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的安排施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担任监督,并对该行为的结果承当职责。”“受托付安排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的名义施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稽察支队”是A市交通运送管理处的内设组织,A市交通运送管理处是受交通局托付进行行政法律的。A市交通运送管理处及其内设组织“稽察支队”都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法律职权,而有必要以交通局的名义施行行政法律功能。因而,稽察支队以自己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议的行为是违法的。
2003年4月,在A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路途运送商场专项治理整顿中,A市交通运送管理处稽察支队(以下简称稽察支队)在A市人民路进行法律检查。在对某公司正在进行营运活动的面包车进行检查时,查明该车未办理营运手续。稽察支队遂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公司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分析:
该案中,稽察支队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则,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妥,需要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予以考察,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五,即行政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方式合法,假如五个要件中有一个不符,即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则:“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则:“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的安排施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担任监督,并对该行为的结果承当职责。”“受托付安排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的名义施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稽察支队”是A市交通运送管理处的内设组织,A市交通运送管理处是受交通局托付进行行政法律的。A市交通运送管理处及其内设组织“稽察支队”都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法律职权,而有必要以交通局的名义施行行政法律功能。因而,稽察支队以自己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议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