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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股权转让的计税成本怎么来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8:41

事例
某外资股东甲具有内资A公司100%股权,现出价2000万元再次将该公司股权出售。该股权系甲5年前从一居民企业B和一个人股东C处购入,当年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B占90%股权,C占10%,评价作价1200万元,甲即与B、C以评价价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报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批阅并终究成交;但当年在处理税务挂号改变时,主管税务局确认A 公司评价价偏低,将转让价核定调整为1400万元,B公司和C个人别离按税务局核定调整价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财物评价陈述未作相应修正,股权转让合同及管帐账面仍按1200万元成交价记载。A公司财务部门留存了B、C第一次股权转让后各自的所得税申报记载及完税凭据等材料备检。
日前A公司在处理第2次股东改变挂号,代扣代缴甲股东二次转让所得税时,就本次股权转让计税本钱是应按1400万元核算仍是应按1200万元核算发作了歧义。(注:甲股东在境外区域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率为10%;除股权转让买卖合同印花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企业观念
A公司财务人员坚持要按1400万元作为计税本钱,首要依据以下两点:一是税务局不能重复收税,这是税款征收的基本准则。在第一次股权转让时,B公司和C个人是按1400万元的转让价申报交税的,比起企业评价价1200万元调增了股权转让所得200万元,已别离由B公司多担负企业所得税45万元(200×90%×25%),C多担负个人所得税4万元(200×10%×20%)。假如二次股权转让时,税务局认可的股权转让本钱仅为1200万元,则前次调增的股权转让所得200万元被重复交税了,这必定说不过去。二是A公司保存了B和C第一次股权转让时的申报交税凭据,可提交税务局作为证明第2次股权转让计税本钱的依据。此处管帐记载成交价与交税申报计税价之间的差异即属正常的财税差异领域:管帐账面需照实反映买卖的发作,而交税申报则以遵从税法规则为准则,二者自成体系,不能相互代替。
税务机关观念
1.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出资财物依照以下办法确认本钱:(一)经过支付现金方法获得的出资财物,以购买价款为本钱”,此处很清晰规则“购买价款”才干作为出资财物的前史本钱,即其计税根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则得更为清晰:“交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本钱为前次转让的买卖价格及买方担负的相关税费”。
依据以上规则,本次A公司应代扣代缴甲股东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是(2000-1200-1200×0.5‰)×10%=79.94(万元),而非(2000-1400-1200×0.5‰)×10%=59.94(万元),由于本次转让的前一次股权转让买卖的实践购买价为1200万元(买方实践交纳的印花税0.6万元也应从转让收益中扣减)。
剖析
1.A公司财务仅留存第一次股权转让的交税申报材料等作为备检,而未调整实践转让买卖记载(如财物评价陈述、股权转让合同及银行转账收付凭据等),给日后出资运营带来需多交税的税务危险。故仅凭对重复交税的剖析来推定重组买卖中股权计税本钱,不足为凭。
2.独立的、不知情的第三方买卖价格,才是税法确认的公允价格。所以不管是企业所得税,仍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法规都清晰规则以“购买价”、“买卖价格”等前史本钱作为计税根底,除此都不予认可,然后最大程度地揉捏了税务规划的空间。由此也警醒各商场出资主体精确预判税负,合理洽谈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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