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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业的采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4:08
中心提示:因采矿权引起的采矿权胶葛在乡村较常见,合同是否有用在于是否契合合同收效要件,合同内容是否违背法令的制止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条款意思表明的实在与否,还包含缔结合同当事人的缔约才能。下面结合事例进行剖析。
典型事例:A省某村,有一个石灰石矿,1999年该村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依法请求取得该石灰石矿的采矿许可证,2001年8月,村经济合作社、乡民委员会未经合作社社员或乡民会议评论,将石灰石矿新挖掘点的采矿权承揽给同村乡民周某,约好挖掘期限为5年,算计上缴承揽款15万元,书面合同虽未承认发包人是谁,但村经济合作社、乡民委员会均在合同甲方一栏盖了章,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等均签名。承揽人徐某随即交清了当年的承揽款,并投入资金置办设备进行矿石挖掘。
该村的乡民得知状况后,以为两委会私行决定发包项目,且承揽费太低,侵犯了乡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2002年3月,该村386名乡民团体(过半数)向X市法院申述,要求法院承认村委会与徐某签定的承揽挖掘合同无效
X市法院审理以为,团体经济项目的承揽计划须经18岁以上乡民过半数参与乡民会议评论,并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方可施行。两被告未经乡民会议或社员会议评论决定,私行发包石灰石矿,违背了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准则,原法定代表人签定合同的行为越权,遂判该石灰石矿挖掘承揽合同无效。
律师点评:(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同建律师)
依照199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5款规则,村团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揽计划及乡民公益事业的建造承揽计划等触及乡民利益的事项,乡民委员会须提请乡民会议评论决定,本案乡民委员会、经济组织未按这一程序,违背了法定规则,故法院判定合法合理。
但法院的判定忽视了重要的一点,法令制止以承揽的名义私行转让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办理暂行规则》都规则不得以承揽等方法私行将采矿权转给别人进行采矿。故所立承揽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村团体的采矿权私行以承揽方法转让,不管是否经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乡民代表会议赞同,都是违法的,所缔结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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