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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2:18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的,不得再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能够先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儿要介绍的便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假如挑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还能够再请求行政复议的问题。这大致有两种,一是假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决议立案,就意味着司法程序现已开端,对原告来说,表明晰其现已挑选了司法救助的途径,行政救助的程序便告完结,因而,不得再请求行政复议。二是人民法院未决议立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仍可请求行政复议。需求留意的是,人民法院检查申述的期限为七日,假如没有到期,又未奉告不予立案,最好在比及检查申述期满后,假如检查期限已过仍未立案,可视详细情况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但应当主动到法院撤回申述。
规则怎么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联系的问题,对充沛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有着活跃的效果,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对案子的受理和检查,一般来说,依据行政程序的一般准则,行政程序一般要先于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正在进行时,司法程序不能介入。进入了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的决议往往是结局决议,因而,挑选进入了司法程序,也就意味着对行政程序的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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