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与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22:03
新《公司法》的规矩,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三个法定人选之一,其由董事会选举发作,对内招集并掌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查看股东会、董事会抉择的施行状况,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职权范围内的文件,乃至对外代表公司。从上述规矩看董事长的职权是非常有限的,并且对其所享有职权的行使也短少进一步的程序性规矩与确保。
然而在实践状况中,董事长的职权又是极端胀大的,致使在很多公司中呈现了“一人堂”、“一言堂”的运行机制,也有一些公司则正相反,呈现了挂虚名的现象。究其原因,笔者以为首要原因是:榜首,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严峻,大股东运用其股权强势独霸董事会,董事长即代表董事会,董事会听命于大股东。第二,董事长、总司理“一肩挑”,构成决议计划、实行不分,把董事会与司理部分的职责相提并论,即决议计划又实行,其结果是决议计划不民主、不科学,实行无制衡、无监督。第三,董事长身兼多职,无暇或无意干预董事会职权的依法行使,成为总司理的“傀儡”,呈现司理部分实践操控决议计划部分的反常现象。第四,董事长、总司理构成联盟,使董事会成为“橡皮图章”,并联手借用董事会的“名义”操作股东会。
不管何种原因,也不管何种体现,呈现上述问题的要害不是《公司法》对董事长职权的规矩存在显着缺点,而是公司章程对公司管理的注重不行。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均清晰,当公司章程确认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其即可对外代表公司,这一职权是由法令和公司章程直接赋予的,但因为公司的最高权力安排是股东会,最高决议计划安排是董事会,董事长仅是在这两大安排的结构内行使权力,所以在公司章程中怎么规划合理的、可行的、合适公司具体状况的确保和约束机制,是每一个投资人、高管及供给法令服务的律师有必要仔细且慎重对待的问题。
先,《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安排安排职权的规矩并不都是强制性规矩,公司股东有权经过公司章程等内部文件的约好,在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矩的前提下对公司安排结构及职权作出合理的、可行的、合适公司具体状况的规划。
其次,公司章程等内部法令文件的约好,对已知情的第三人是发作效能的,即第三人明知董事长逾越了职权而作出对外行为,这一行为对公司并不发作效能(不成立)。这一基本原理既确保了董事长权力的有用行使,也约束了董事长乱用或逾越职权。比方,当相对人明知该公司董事长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还与其进行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对外从事的行为、买卖等,这一行为、买卖从法令上除非得到公司追认,不然将是无效的。
再次,董事长违背公司章程等内部法令文件的约好,越权作出对外行为,而第三人并不知情其越权,则董事长的对外行为对外有用,而对内则应依事前约好的规矩并依据公正、合理的准则,由董事长就越权对外行为所形成的丢失承当或分管补偿职责或依约好应承当的其他职责。
上述剖析已在新《公司法》中体现出来,榜首清晰了董事长应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矩行使取权;第二,体现在董事长违法或违背公司章程规矩,越权行事而给公司形成丢失时应承当或分管补偿职责及其他职责;第三,赋予股东在拟定公司章程时广泛、宽松的空间以自主行使决定权并进一步清晰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董事、董事长、高管等的强制性;第四,最大极限地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约好应发作强约束束力并得到法令上的确保与实行。
公司法的两大支柱是本钱准则和公司管理准则,而在公司管理准则中最中心的部分便是董事会。它起到了承上(股东会)启下(司理部分)的要害作用。公司管理中所发作的问题也多体现为董事会的问题或与董事会有关的问题。而董事会中的要害人物即为董事长。尽管法令赋予董事长的首要职权是股东会、董事会的招集和掌管权,但由这两项权力所衍生出来的派生权力则是极端广泛的,也正是对这种派生权力的极致运用形成了“一言堂”、“一人堂”,而旧《公司法》因为短少约束及弥补手法,所以常常形成公司僵局。比方因为不合董事长志愿,而不举行股东会,不举行董事会;也不签署应签署的文件。用这种不作为的方法来对立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而对此现象,新《公司法》现已规划了救助手法。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招集和掌管作了清晰规矩,其间第41条规矩:“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掌管;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掌管”;“董事会或实行董事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招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招集和掌管;监事会或许监事不招集和掌管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第48条规矩:“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招集和掌管;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招集和掌管。”这样的规矩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公司僵局,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能进行工作和运营,以确保和保护股东利益。
综上,笔者主张在新《公司法》的结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前提下,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清晰董事长的职权,职权的行使程序,弥补办法及相应职责;清晰公司章程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及施行确保办法;清晰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司理的彼此联络,彼此定位,彼此配合与必要的约束;改进公司管理结构和管理水平。
然而在实践状况中,董事长的职权又是极端胀大的,致使在很多公司中呈现了“一人堂”、“一言堂”的运行机制,也有一些公司则正相反,呈现了挂虚名的现象。究其原因,笔者以为首要原因是:榜首,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严峻,大股东运用其股权强势独霸董事会,董事长即代表董事会,董事会听命于大股东。第二,董事长、总司理“一肩挑”,构成决议计划、实行不分,把董事会与司理部分的职责相提并论,即决议计划又实行,其结果是决议计划不民主、不科学,实行无制衡、无监督。第三,董事长身兼多职,无暇或无意干预董事会职权的依法行使,成为总司理的“傀儡”,呈现司理部分实践操控决议计划部分的反常现象。第四,董事长、总司理构成联盟,使董事会成为“橡皮图章”,并联手借用董事会的“名义”操作股东会。
不管何种原因,也不管何种体现,呈现上述问题的要害不是《公司法》对董事长职权的规矩存在显着缺点,而是公司章程对公司管理的注重不行。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均清晰,当公司章程确认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其即可对外代表公司,这一职权是由法令和公司章程直接赋予的,但因为公司的最高权力安排是股东会,最高决议计划安排是董事会,董事长仅是在这两大安排的结构内行使权力,所以在公司章程中怎么规划合理的、可行的、合适公司具体状况的确保和约束机制,是每一个投资人、高管及供给法令服务的律师有必要仔细且慎重对待的问题。
先,《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安排安排职权的规矩并不都是强制性规矩,公司股东有权经过公司章程等内部文件的约好,在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矩的前提下对公司安排结构及职权作出合理的、可行的、合适公司具体状况的规划。
其次,公司章程等内部法令文件的约好,对已知情的第三人是发作效能的,即第三人明知董事长逾越了职权而作出对外行为,这一行为对公司并不发作效能(不成立)。这一基本原理既确保了董事长权力的有用行使,也约束了董事长乱用或逾越职权。比方,当相对人明知该公司董事长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还与其进行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对外从事的行为、买卖等,这一行为、买卖从法令上除非得到公司追认,不然将是无效的。
再次,董事长违背公司章程等内部法令文件的约好,越权作出对外行为,而第三人并不知情其越权,则董事长的对外行为对外有用,而对内则应依事前约好的规矩并依据公正、合理的准则,由董事长就越权对外行为所形成的丢失承当或分管补偿职责或依约好应承当的其他职责。
上述剖析已在新《公司法》中体现出来,榜首清晰了董事长应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矩行使取权;第二,体现在董事长违法或违背公司章程规矩,越权行事而给公司形成丢失时应承当或分管补偿职责及其他职责;第三,赋予股东在拟定公司章程时广泛、宽松的空间以自主行使决定权并进一步清晰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董事、董事长、高管等的强制性;第四,最大极限地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约好应发作强约束束力并得到法令上的确保与实行。
公司法的两大支柱是本钱准则和公司管理准则,而在公司管理准则中最中心的部分便是董事会。它起到了承上(股东会)启下(司理部分)的要害作用。公司管理中所发作的问题也多体现为董事会的问题或与董事会有关的问题。而董事会中的要害人物即为董事长。尽管法令赋予董事长的首要职权是股东会、董事会的招集和掌管权,但由这两项权力所衍生出来的派生权力则是极端广泛的,也正是对这种派生权力的极致运用形成了“一言堂”、“一人堂”,而旧《公司法》因为短少约束及弥补手法,所以常常形成公司僵局。比方因为不合董事长志愿,而不举行股东会,不举行董事会;也不签署应签署的文件。用这种不作为的方法来对立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而对此现象,新《公司法》现已规划了救助手法。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招集和掌管作了清晰规矩,其间第41条规矩:“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掌管;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掌管”;“董事会或实行董事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招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招集和掌管;监事会或许监事不招集和掌管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第48条规矩:“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招集和掌管;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招集和掌管。”这样的规矩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公司僵局,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能进行工作和运营,以确保和保护股东利益。
综上,笔者主张在新《公司法》的结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前提下,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清晰董事长的职权,职权的行使程序,弥补办法及相应职责;清晰公司章程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及施行确保办法;清晰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司理的彼此联络,彼此定位,彼此配合与必要的约束;改进公司管理结构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