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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3:41
【释义】
特许运营合同胶葛是指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一专利、专有技能等运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具有的运营资源答应其他运营者(即被特许人)运用,被特许人依照合同约好在一致的运营形式下展开运营,并向特许人付出特许运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胶葛。
【统辖】
特许运营合同胶葛本质上归于合同胶葛,依据考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准则规则,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统辖问题做出约好,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用的,不违背关于知识产权案子专属统辖和级别统辖规则的,能够依照约好确认统辖法院。
【法令适用】
处理该胶葛的法令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24条和总则部分相关规则,以及《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相关规则。
【确认该案由应当留意的问题】
特许运营合同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新式的合同类型。特许运营在实践中往往被称为加盟运营或许特许连锁。关于特许运营的类型和详细规模,各国知道并不完全一致。特许运营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在我国合同法上并没有做出清晰界定,但作为一种商场运营行为,现已普遍存在并且有不断扩张、蓬勃发展的显着趋势。在我国,原国内贸易部曾于1997年11月14日公布《商业特许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2月30日商务部令第25号发布了《商业特许运营管理办法》。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发布了《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这个行政法规是我国现在专门规制特许运营的最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参照我国有关的行政法规并结合国外立法例和一些学.术了解,特许运营应当具有如下特征:(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为合同联系;(2)特许人向被特许人供给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一专有技能等运营资源,并进行运营辅导和帮助;(3)在一致运营系统下从事运营活动(即被特许人遵守特许人的操控);(4)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付出酬劳;(5)两当事人是独立的运营者,被特许人依其自有本钱进行运营,但并不扫除特许人的资金帮助。
虽然特许运营一也被称为特许连锁,但并非连锁运营都构成特许运营,直营连锁因连锁店归于总部自有、非独立运营而不归于特许运营领域。特许运营与特约经销、特约署理、独家经销(如特约店、署理店、专卖店)也有所不同。特许运营是总部将商标、商号、专利、运营窍门等的运用答应和运营辅导等作为组合供给与加盟店的,由此取得加盟店付出的运用费。与此相反,特约店、署理店、专卖店是根据定型合同(格局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产品进行继续性地买人、再卖出,或许受其托付经销该产品。在特许运营中,必需要保证特许运营系统的一致性和产品、店的运营给予全面的辅导对其进行辅导、帮助的,帮助;在特约店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即总部对加盟、署理店、专卖店中,也有制造商,但这只不过是制造商附随产品的批发出售的二次行为,该行为自身一般不能恳求付出运用费。
特许运营自身是一项民商事行为(合同行为),本质上归于民商事法令的调整规模。特许运营的核心内容是触及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能等的答应运用问题。因而,关于因特许运营引发的胶葛,除了适用《合同法》以外(虽然特许运营合同不归于《合同法》列名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会触及《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竟争法》等知识产权法令的适用问题,而其他相关法令多是偶然或许顺便触及。能够说,因特许运营发生的胶葛一般情况下都是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胶葛或许侵权胶葛。因而,《规则》将之列入知识产权合同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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