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8:01本案中的货品生意合同的主体是我国乙公司和日本丙公司,甲病院在合同上签字,仅是作为该货品生意合同的受益人,系对受托方的昭示。依据我国对外商业管理系统编制和《关于外贸代理代理制的暂行划定》,甲病院是没有资历作为货品生意合同的一方主体的。而货品生意合同赖以存在的法令事其实于CT设备生意的法令关系,设备调试协议则是依据对日本丙公司和我国丁工厂供给的设备怎么进行组配、衔接、调试和检验等法令现实。协议的主体是四方,即甲病院、我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我国丁工厂。
主合同是指不依托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有用存在为存在条件的合同。从合同的效能依附于主合同,而从合同无效将不影响主合同的效能。
本案中,货品生意合同和设备调试协议之间毕竟是独立的法令关系仍是主从关系?
甲病院是否有权提起裁定
法令分析
我国丁工厂辩称,该厂出售给甲病院的CT设备的配套设备契合合同的划定,不存在质量差劲的景象,甲病院要求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日本丙公司辩称,依据日方与我国乙公司签定的货品生意合同,甲病院在该合同中作为设备实践购买者签字盖章,其法令地位已清晰。因而,甲病院应受合同中有关裁定条款的束缚。而设备调试协议,仅对设备调试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商定,未触及争议处理方法,也未改动货品生意合同以裁定方法处理胶葛的商定,该设备调试协议完全是货品生意合同的从合同,因而,甲病院无权向我国的法院提申述讼以处理任何依据货品生意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1996年2月,甲病院向我国法院申述,以该CT设备质量不契合合同划定的标准为由,要求:1.退回日本丙公司和我国丁工厂供给的全套设备;2.要求日本丙公司和我国丁工厂从头供给契合合同要求的全套CT设备;3.日本丙公司和我国丁工厂应补偿甲病院的各项丢失。
在设备设备调试过程中,由于日本丙公司供给的CT设备中的球管的标准不符,加之我国丁工厂的附件的标准无法与日方供给的主机相匹配,导致设备设备一直无法正常进行。至协议划定应交验运用的1995年10月,仍未完结设备调试作业。甲病院与日本丙公司和我国丁工厂发作胶葛,1995年11月,日方和我国丁工厂将设备调试的技能职工撤走,致使调试作业连续。
1995年6月,日本丙公司和我国丁工厂别离供给的设备运抵甲病院。为了确保CT设备的设备调试作业顺利进行,1995年8月,甲病院、我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我国丁工厂共同在甲病院签署设备调试CT设备协议。协议商定,设备的设备由日本丙公司和我国丁工厂担任进行,应在1995年10月前交付运用;设备调试后,在甲病院职工运用10日后进行一次性检验;如设备发作质量标题,别离由日本丙公司和我国丁工厂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