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 未休的假期是否有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0:252010年7月1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作合同,合同期约好1年,本年7月1日合同到期,李某觉得公司的作业内容与环境不适合自己,提出不再续签劳作合同,并表明因为公司一向没有给组织,自己还有5天的调休单没有运用,要求企业给予加班费。但是公司答复说:“你没有提早阐明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咱们来不及组织你调休,现在劳作联系停止了,调休单就主动报废。”李某心想单位一向未组织的调休单怎能主动报废,是否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北京劳作争议咨询中心回答:
依据《劳作法》第44条规则:“组织劳作者在休息日作业,而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依照不低于劳作者自己日或小时薪酬标准的200%付出薪酬。”《劳作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劳作合同停止。”
本案中所谓调休单,便是没有组织补休的证明。在合同期满李某与公司并不续签劳作合同的情况下,劳作合同现已停止,公司没有组织补休,就必须按规则付出加班薪酬,调休单并不会主动报废。事实上,不管何种原因导致劳作联系的停止或免除,只需用人单位组织劳作者在休息日作业,而又不能组织补休的,就应依照不低于劳作者自己200%的薪酬标准付出薪酬。因而,李某可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争议裁定要求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