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3:38
大股东私分公司产业 构成职务侵吞罪
事例
金男是某集体一切制企业租借汽车公司的法人代表、司理。金女是公司的管帐。2000年11月,公司由集体一切制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在此过程中,二人在均拿不出全额敷衍的注册股金的情况下,开出了虚伪的金男出资75万元,金女出资42万元的资金来往发票,送工商局注册。为了补偿所差股金,金男、金女与公司外人员杨某勾结,由杨某代书奖赏阐明,金男赞同,金女加盖公司公章,三人再制造账目,将公司的37万元以奖金的方式予以私分。16万元转为金男的股金,13万元转为金女的股金,8万元挂在公司敷衍杨某的金钱上。2001年3月,杨某以其弟弟的名义参股租借汽车公司,将此款转为股金,并在构成股东会抉择后至工商部门存案。金男等三人私分金钱时,公司处于亏本状况。转制时,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共有11名股东。其他股东对公司产业被分一事全不知情。过后,金男告知了两位股东,二人没有表明贰言。
不合定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三人是否构成违法以及应否给予处分,合议庭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三人是公司的大股东,分配公司产业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由于三人所分的37万元归于改制后股份制企业的产业,而三人是企业的首要股东,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6%以上,他们所作的抉择便是公司的抉择,且过后又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得到了答应。他们的行为实际上是分配自己的产业,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所以,三人不构成违法。
第二种定见以为,三人均构成职务侵吞罪,但应免于刑事处分。由于三人使用职务便当私分公司产业的行为侵略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契合刑法规则的职务侵吞罪的构成要件。但三人持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其行为侵略其他股东产业权益的程度较小,且其间两位股东对三人分钱一事没有贰言,依法应确定三人的侵吞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细微,免于刑事处分。
第三种定见以为,金男、金女、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吞罪,应依法科罪处分。由于金男、金女使用办理、经手股份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与杨某合谋,私分了企业赢利,已到达数额巨大,杨某是此案的共犯。三人的行为均侵略了股份制公司的产业一切权,应以职务侵吞罪科罪处分。
分 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金男等三人所分的37万元属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一切。本案中,改制后的租借汽车公司性质归于有限职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第37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组织,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由此可知,切割公司产业的行为应由股东会议作出抉择。本案中,金男等三人仅仅暗里抉择分钱,没有实行举行股东会的程序,他们的行为不是股东会的抉择。而没有股东会的抉择,即便三人持有公司总股本到达86%以上,其所作出的抉择也是无效的。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则,公司分配当年税后赢利时,应当提取赢利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赢利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补偿上一年度公司亏本的,在依照前款规则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赢利补偿亏本。公司在从税后赢利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抉择,能够提取恣意公积金。公司补偿亏本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赢利,有限职责公司依照股东的出资份额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分配。股东会或许董事会违背前款规则,在公司补偿亏本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赢利的,必须将违背规则分配的赢利交还公司。本案中,金男等三人在没有补偿公司亏本的情况下就私自分配公司产业,不契合公司法的规则,归于违法行为。
事例
金男是某集体一切制企业租借汽车公司的法人代表、司理。金女是公司的管帐。2000年11月,公司由集体一切制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在此过程中,二人在均拿不出全额敷衍的注册股金的情况下,开出了虚伪的金男出资75万元,金女出资42万元的资金来往发票,送工商局注册。为了补偿所差股金,金男、金女与公司外人员杨某勾结,由杨某代书奖赏阐明,金男赞同,金女加盖公司公章,三人再制造账目,将公司的37万元以奖金的方式予以私分。16万元转为金男的股金,13万元转为金女的股金,8万元挂在公司敷衍杨某的金钱上。2001年3月,杨某以其弟弟的名义参股租借汽车公司,将此款转为股金,并在构成股东会抉择后至工商部门存案。金男等三人私分金钱时,公司处于亏本状况。转制时,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共有11名股东。其他股东对公司产业被分一事全不知情。过后,金男告知了两位股东,二人没有表明贰言。
不合定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三人是否构成违法以及应否给予处分,合议庭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三人是公司的大股东,分配公司产业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由于三人所分的37万元归于改制后股份制企业的产业,而三人是企业的首要股东,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6%以上,他们所作的抉择便是公司的抉择,且过后又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得到了答应。他们的行为实际上是分配自己的产业,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所以,三人不构成违法。
第二种定见以为,三人均构成职务侵吞罪,但应免于刑事处分。由于三人使用职务便当私分公司产业的行为侵略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契合刑法规则的职务侵吞罪的构成要件。但三人持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其行为侵略其他股东产业权益的程度较小,且其间两位股东对三人分钱一事没有贰言,依法应确定三人的侵吞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细微,免于刑事处分。
第三种定见以为,金男、金女、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吞罪,应依法科罪处分。由于金男、金女使用办理、经手股份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与杨某合谋,私分了企业赢利,已到达数额巨大,杨某是此案的共犯。三人的行为均侵略了股份制公司的产业一切权,应以职务侵吞罪科罪处分。
分 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金男等三人所分的37万元属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一切。本案中,改制后的租借汽车公司性质归于有限职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第37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组织,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由此可知,切割公司产业的行为应由股东会议作出抉择。本案中,金男等三人仅仅暗里抉择分钱,没有实行举行股东会的程序,他们的行为不是股东会的抉择。而没有股东会的抉择,即便三人持有公司总股本到达86%以上,其所作出的抉择也是无效的。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则,公司分配当年税后赢利时,应当提取赢利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赢利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补偿上一年度公司亏本的,在依照前款规则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赢利补偿亏本。公司在从税后赢利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抉择,能够提取恣意公积金。公司补偿亏本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赢利,有限职责公司依照股东的出资份额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分配。股东会或许董事会违背前款规则,在公司补偿亏本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赢利的,必须将违背规则分配的赢利交还公司。本案中,金男等三人在没有补偿公司亏本的情况下就私自分配公司产业,不契合公司法的规则,归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