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互换纠纷的处理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3:18
土地流通交换胶葛的处理办法有哪些?信任许多在交换土地的农户都想搞清楚这个问题。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收拾修改了相关常识,期望能为咱们供给一些协助。
交换承揽地胶葛一个显着的特色,便是这类胶葛发作在乡村,胶葛的主体是农人。一起,不少乡村存在“法令不如习气,法官不如村官,县长不如族长”的观念。要处理好这类胶葛,应该将我国现行法令法规及胶葛发作地的农人风俗习气弄清楚。运用法令与风俗习气相结合;人民调停与司法裁判相结合;乡民自治与政府、法院处理相结合的多元化处理胶葛的办法去处理,绝不行采纳单一的诉讼裁判办法去处理。但不管采纳什么办法处理,都应该对交换合同效能、违约责任、担责办法等问题弄清楚,把握处理胶葛的办法,科学进行对立化解作业,以便到达以理服人之意图。
(一)正确知道交换承揽地合同的效能。弄请交换承揽地合同效能,是处理这类胶葛的根底。对承揽地合同效能的确定,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较多,且不少问题知道很不共同,对正确处理这类胶葛影响较大,很有必要将一些首要问题加以论析。
1、交换承揽地合同是否须经书面缔结才具有用能。
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当事人两边交换承揽地“应当签定书面合同”。物权法对此没有清晰规则。合同法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办法,口头办法和其他办法。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办法的,应当选用书面办法。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办法的,应当选用书面办法”。依据这些规则来看,交换承揽地有必要缔结书面合同。因为法令规则是“应当”而不是“能够”的“要式”要求。假如不是缔结的书面合同,就触及到合同是否树立的问题,若合同没有树立,也就不存在合同的效能。可是,咱们有必要看到,假如认为农人交换承揽地合同因为没有签定书面合同而认为不树立也不存在效能的话,是非常不切合交换承揽地客观实践的。因为,现行宽广农人交换承揽地,基本上都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有的当地乃至在发包最初,连发包给农户承揽地的主合同都没有签定书面办法的合同,就更不存在农人之间交换承揽地签定有书面从合同。农人普遍认为:村、组将地步承揽给自己,自己与对方交换,两边口头商定自愿就行了,哪还需求签什么书面合同。
因而,不少承揽地交换联系一向接连多年,底子不存在签定有交换书面合同。
笔者认为,关于农人接连多年的交换承揽地合同,以没有缔结书面合同认为是没有树立而无效能,不切合乡村实践。因为,不管何种办法合同,都没影响交换承揽地现实的存在和交换联系的接连。假如认为交换合同不合符法令“要式”而没有树立致无效的话,就脱离了社会实践,将被宽广农人所不解,更不会得到宽广农人群众的拥护。因而,在处理这类胶葛时,对两边没有缔结书面合同进行的承揽地交换问题,不宜以无合同效能来对待。而应以口头协议实践现已实行多年,应按实践效能合同去处理。
但须提及,我国立法的确要求交换承揽地合同应为“要式”的书面合同,而不是“口头”或“其它办法”的合同。要正确知道这个问题,还触及到科学立法与客观实践,理论与实践,法官公平司法与法令补漏〔法官造法〕等问题。只所以笔者建议要从实践动身看待其效能问题,便是建议假如立法有缺失、冲途,不科学的话,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司法公平,是能够补漏的。当然,这属特别理论问题,此不赘述。
2、交换合同是否需求挂号才具有用能。
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了交换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物权法对此也作了相同规则。依据这些规则来看,确立了没有挂号相同具有合同效能的意义,仅仅不挂号者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这非常合符乡村客观实践。
3、交换合同是否需求存案才具有用能。
土地承揽法规则以交换办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可见,交换只须“存案”,而不需求“批阅”赞同。这儿的“存案”是怎样存案?是否要书面存案,口头报告是不是存案?对此,笔者认为,存案不是合同的必备要件,也不适合乡村实践状况,不方便农人交换流通。因而,只需交换行为不危害国家、团体、别人利益,而是便于农人出产,且团体经济安排又无异议的,即便没有存案,也不能视为无效,而应视为有用。
4、交换后一方再与第三方交换是否具有用能。
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建议有必要要征得原交换对方赞同才有用能。因为原本承揽人假如不赞同,很或许会发作胶葛,难以保证再交换协议的顺畅实行。第二种定见认为,再交换无须经原承揽人赞同,因为再交换也是一种在原交换今后承揽经营权以内行使权力,不影响原承揽人及团体利益。故而,不能视为再交换协议无效。笔者认为这种定见是较恰当的。
5、超越承揽期或永久性交换是否具有用能。
我国土地承揽法及物权法对土地承揽期规则为犁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特别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延伸。承揽期满,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可持续承揽。依据这些规则来看,超期交换及永久交换直接触及到与发包主合同是否冲途的问题。应该必定,超期及永久交换合同效能直接对立了主合同----即发包合同。因而,永久及超越法定承揽期交换的部分是无效的。对这类交换问题应加以引导,尽量避免无效合同的发作。
6、交换后一方改为非农用地的效能。
农用地在交换后改为非农用地有三种状况:一是栽种农作物如水稻、玉米、大豆等农用地,改为栽种生果,如柑桔、梨子等,是否无效?二是农用地改为建窑、建房、修渠、采石、取矿、挖塘养鱼是否有用;三是农用地交换作埋坟特别用地是否有用?
应该指出,上述三种改动土地用处的作法,都是阻止的,不允许的,当然便是无效的。但在处理这类无效交换胶葛时,应该留意与其它无效合同处理的不同办法。如埋坟交换问题,就得慎之又慎。
7、交换后一方弃耕疏弃的效能。
承揽地交换后一方没有播种而荒芜,另一方建议交换无效能要求取回。这一问题实践不触及交换合同效能,而是该不该支撑取回交换地的建议问题。首要有必要清晰“交换”是有用的,而是交换后一方弃农荒芜了犁地,将会下降地力,这为法令所不许。我国土地办理法规则,接连二年弃耕疏弃的,发包单位应中止合同,回收发包地。那么交换疏弃地是否能够由交换的对方回收?中止交换协议?对此,笔者认为是能够的,也便是说假如发包方没有阻止或正在阻止作业傍边,交换的对方能够要求取回交换承揽地。当然,取回自己的承揽地就应该退回别人的承揽地。假如别人承揽地退回后再弃耕疏弃,发包方仍可建议取回承揽地之权力。
有必要着重,农人承揽地交换合同的效能问题,是正确处理承揽地胶葛中一个非常详细又很重要的问题,触及“三农”法令联系特别。加之我国地域宽广,农业人口众多。东部与西部,山区与平原状况纷歧。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绝不行简略的认为无效交换按无效合同处理,有用交换按有用协议处理。许多问题还得靠处理问题人员灵敏把握处理胶葛的办法,添补法令缝隙,慎之又慎的处理农人胶葛,以达排难解纷之意图。
(二)承揽地交换胶葛的民事责任。
承揽地交换胶葛,有着与其他经济胶葛显着不同的特色。在知道和处理这类胶葛时,必定要立足于“三农”,紧紧环绕有利于“三农”去展开作业。在研讨其责任时,要看到“交换”承揽地由合同办法构成,承揽地又归于物的领域,承揽权归于用益物权。这类胶葛,既或许触及违约责任,也或许触及侵权责任,还或许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责任。
1、承揽地交换胶葛归于合同胶葛规模,应该仔细研讨合同违约责任。承揽地交换胶葛的违约责任,是指承揽地交换合同不实行而应承当的责任。如甲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承揽地换给乙方,乙方的承揽地迟迟不交交给甲方,当甲找乙时乙方以没有空出地,还有附着物为由不予交给,故发作胶葛。
2、承揽地胶葛某些案子中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仔细研讨竞合责任。这类状况首要是因为乡村土地所有权归于团体,承揽者只享有用益物权,假如承揽者不是依照法令规则和合同约好实行责任,而是违约,损坏了乡村土地,危害了交换对方及发包方的利益,就包含着责任竞合问题。如张某与李某交换承揽地今后,李将从张处换来的农用地建了采石场,永久性的损坏了犁地,且无法康复。这儿的李某行为,既违反了交换合同应 该实行恪守法定的农用地不得建采石场的责任,又损坏了村组农用地的所有权,造成了农用地的灭失和削减。咱们在知道这类胶葛责任时,切不行仅只认为交换合同只存在违约责任,而不存在侵权或竞合责任。实践中应详细问题详细分析,依据详细案情寻求处理的办法,力求得出正确的定论。
至于侵权责任,较易了解,不是该文的要点,不予赘述。
(三)交换承揽地胶葛的担责办法。
交换承揽地胶葛的担责办法,是指交换承揽地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民事法令责任,责任人应该承当责任的办法。
1、换回承揽地。这种办法是指在交换承揽地合同实行中,两边发作胶葛,不方便于持续实行持续换下去,经两边协商或别人调停、司法判定,再换回承揽地的一种办法。
2、中止损坏承揽地。这种办法是指针对那些正在对已换承揽地建窑、建房等行为进阻止,使其中止损坏,康复犁地用处,保护团体土地不受危害的办法。
3、赔偿丢失。这种状况是指合同一方在实行合同中危害了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向对方或第三方付出必定资金或物质,以赔偿其丢失的行为。
4、康复犁地。这是指一方将交换承揽地损坏或部分损坏后,经过改造可部分康复或悉数康复,责令进行康复以削减丢失的办法。
5、拓荒造地。这是指责任方确已无法康复原有犁地,但可另行经过拓荒,使荒山变为犁地。这种办法,可在犁地被损坏后,经过重新造地,起到康复犁地,保证土地占有量的效果与效果。
上述担责办法,可单一运用,也可同时运用,还可寻求一些既能停息对立又合符民意的新途径。笔者认为,在胶葛处理中,应该依据详细案情研讨详细担责的办法,只需能够到达排难解纷,不危害国家、团体、别人三者利益,都是可行的好办法。
(四)发包人在处理胶葛中的位置及效果。
乡村土地承揽制中的发包人,有四种景象。一是村团体经济安排;二是乡民委员会;三是村内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四是乡民小组。因为交换土地胶葛是在发包后发作的,因而发包主体对交换承揽地胶葛的处理定见,有着非常重要的效果。法令赋予该主体的职权有发包、回收承揽地;监督运用保护承揽地;阻止危害承揽地行为等权力。发包人在处理交换承揽地胶葛中,能够依据法令赋予的权力充分发挥自己的效果,以保护农人团体的利益。实践中有两个要点应予清晰:
1、发包人能否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在处理这类胶葛中,有一种观念建议,因为发包人的定见对处理这类胶葛至关重要,发包人能够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建议自己的权力,保护团体利益,然后到达妥善处理这类胶葛之意图。对此,笔者认为,发包方在交换承揽地胶葛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或法院追加参与诉讼)是没有必要的,也不恰当。尽管发包人在这类胶葛处理中,对某一个案的处理,的确可起到无足轻重的效果,但无须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一是发包人归于发包与承揽法令联系的主体,即承揽合同中的发包人,与交换合同联系不是一个法令联系;二是不参与诉讼建议发包方权力,若遇需求采纳诉讼办法建议发包人权力时可另行诉讼,建议自己的权力;三是即便不参与诉讼,也不另行诉讼,但可作为证人或发包人在交换承揽地胶葛处理中阐释现实真相,支撑正义的一方,建议发包方的观念,保护正义的态度,仍能起到发包方应起的效果。
2、有必要强化发包人保护团体利益的职权。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当地的发包人对发包后的土地运用权没有实行办理之责任。导致不少当地乱占犁地用作非农用地的现象非常杰出。关于承揽地胶葛视若无睹,不予处置或处置不力。特别是有的乡、县政府及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胶葛时,也没有仔细听取发包方定见,导致发包方办理功用的逐渐弱化。实则,强化乡村发包人职权非常重要,在处理这类胶葛时,应该仔细听取发包人的定见,最大极限的保证团体利益不受危害。
(五)充分运用调停与裁定功用处理胶葛。
当时,乡村不少当地的基层干部存在怕得罪人思维及安排不健全和作业能力弱的现象。往往一发作胶葛不是拖着不处理便是向上级单位或法院一推了之。而人民法院又因案多人少等种种要素,处理不及时或对乡村对立研讨不行,不少案子处理得不尽民意。不少当事人判后立刻上诉上访,乃至进京闹访。裁判信誉度在群众中趋降。且判后履行非常困难,存在不少案结事未了的状况。鉴此,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应在作业中加以改进和防备。在处理交换承揽土地胶葛时,要看到农人天天出产、日子在同一村组,假如发作胶葛动不动就去法院打官司,这对农人之间的联合非常晦气。特别是一些原本对立不大的问题,打官司由法院裁判还会导致对立激化和扩展,晦气于农人的出产和日子。因而,对农人交换承揽地发作的胶葛,必定得先让村组或乡、镇调停安排调停,深入细致的做两边宽和作业。若调停不成,也得先由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裁定。若对裁定不服再诉讼的,则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判较妥。
这种提法,尽管我国法令及司法解释无此规则,但笔者认为,针对当时民事胶葛多发,乡村状况复杂,法官及法院作业习惯及承受能力要从来考虑,也无法令所阻止,并无不当。且只会对充分发挥基层安排效果,多元化处理对立胶葛,避免对立激化有利。
笔者了解到,不少当地还没有树立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这对做好完善乡村土地承揽制作业,处理乡村土地流通发作的各类胶葛非常不方便。农业主管部门应赶快树立健全这一组织,培育专业人员,展开好这项作业,以促进乡村土地承揽权的及时保护。
两千多年前的魏国国相李悝曾说:“伤农则民贫,民伤则国散”。交换土地胶葛问题,触及到“三农”作业中土地承揽制的保护及农业出产的开展,处理好这类胶葛是“三农”作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作业。在处理这类胶葛时,必定要紧紧环绕有利于“三农”,客观公平的作出处理,以促进我国农业开展、乡村安稳及农人的休养生息。
交换承揽地胶葛一个显着的特色,便是这类胶葛发作在乡村,胶葛的主体是农人。一起,不少乡村存在“法令不如习气,法官不如村官,县长不如族长”的观念。要处理好这类胶葛,应该将我国现行法令法规及胶葛发作地的农人风俗习气弄清楚。运用法令与风俗习气相结合;人民调停与司法裁判相结合;乡民自治与政府、法院处理相结合的多元化处理胶葛的办法去处理,绝不行采纳单一的诉讼裁判办法去处理。但不管采纳什么办法处理,都应该对交换合同效能、违约责任、担责办法等问题弄清楚,把握处理胶葛的办法,科学进行对立化解作业,以便到达以理服人之意图。
(一)正确知道交换承揽地合同的效能。弄请交换承揽地合同效能,是处理这类胶葛的根底。对承揽地合同效能的确定,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较多,且不少问题知道很不共同,对正确处理这类胶葛影响较大,很有必要将一些首要问题加以论析。
1、交换承揽地合同是否须经书面缔结才具有用能。
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当事人两边交换承揽地“应当签定书面合同”。物权法对此没有清晰规则。合同法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办法,口头办法和其他办法。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办法的,应当选用书面办法。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办法的,应当选用书面办法”。依据这些规则来看,交换承揽地有必要缔结书面合同。因为法令规则是“应当”而不是“能够”的“要式”要求。假如不是缔结的书面合同,就触及到合同是否树立的问题,若合同没有树立,也就不存在合同的效能。可是,咱们有必要看到,假如认为农人交换承揽地合同因为没有签定书面合同而认为不树立也不存在效能的话,是非常不切合交换承揽地客观实践的。因为,现行宽广农人交换承揽地,基本上都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有的当地乃至在发包最初,连发包给农户承揽地的主合同都没有签定书面办法的合同,就更不存在农人之间交换承揽地签定有书面从合同。农人普遍认为:村、组将地步承揽给自己,自己与对方交换,两边口头商定自愿就行了,哪还需求签什么书面合同。
因而,不少承揽地交换联系一向接连多年,底子不存在签定有交换书面合同。
笔者认为,关于农人接连多年的交换承揽地合同,以没有缔结书面合同认为是没有树立而无效能,不切合乡村实践。因为,不管何种办法合同,都没影响交换承揽地现实的存在和交换联系的接连。假如认为交换合同不合符法令“要式”而没有树立致无效的话,就脱离了社会实践,将被宽广农人所不解,更不会得到宽广农人群众的拥护。因而,在处理这类胶葛时,对两边没有缔结书面合同进行的承揽地交换问题,不宜以无合同效能来对待。而应以口头协议实践现已实行多年,应按实践效能合同去处理。
但须提及,我国立法的确要求交换承揽地合同应为“要式”的书面合同,而不是“口头”或“其它办法”的合同。要正确知道这个问题,还触及到科学立法与客观实践,理论与实践,法官公平司法与法令补漏〔法官造法〕等问题。只所以笔者建议要从实践动身看待其效能问题,便是建议假如立法有缺失、冲途,不科学的话,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司法公平,是能够补漏的。当然,这属特别理论问题,此不赘述。
2、交换合同是否需求挂号才具有用能。
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了交换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物权法对此也作了相同规则。依据这些规则来看,确立了没有挂号相同具有合同效能的意义,仅仅不挂号者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这非常合符乡村客观实践。
3、交换合同是否需求存案才具有用能。
土地承揽法规则以交换办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可见,交换只须“存案”,而不需求“批阅”赞同。这儿的“存案”是怎样存案?是否要书面存案,口头报告是不是存案?对此,笔者认为,存案不是合同的必备要件,也不适合乡村实践状况,不方便农人交换流通。因而,只需交换行为不危害国家、团体、别人利益,而是便于农人出产,且团体经济安排又无异议的,即便没有存案,也不能视为无效,而应视为有用。
4、交换后一方再与第三方交换是否具有用能。
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建议有必要要征得原交换对方赞同才有用能。因为原本承揽人假如不赞同,很或许会发作胶葛,难以保证再交换协议的顺畅实行。第二种定见认为,再交换无须经原承揽人赞同,因为再交换也是一种在原交换今后承揽经营权以内行使权力,不影响原承揽人及团体利益。故而,不能视为再交换协议无效。笔者认为这种定见是较恰当的。
5、超越承揽期或永久性交换是否具有用能。
我国土地承揽法及物权法对土地承揽期规则为犁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特别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延伸。承揽期满,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可持续承揽。依据这些规则来看,超期交换及永久交换直接触及到与发包主合同是否冲途的问题。应该必定,超期及永久交换合同效能直接对立了主合同----即发包合同。因而,永久及超越法定承揽期交换的部分是无效的。对这类交换问题应加以引导,尽量避免无效合同的发作。
6、交换后一方改为非农用地的效能。
农用地在交换后改为非农用地有三种状况:一是栽种农作物如水稻、玉米、大豆等农用地,改为栽种生果,如柑桔、梨子等,是否无效?二是农用地改为建窑、建房、修渠、采石、取矿、挖塘养鱼是否有用;三是农用地交换作埋坟特别用地是否有用?
应该指出,上述三种改动土地用处的作法,都是阻止的,不允许的,当然便是无效的。但在处理这类无效交换胶葛时,应该留意与其它无效合同处理的不同办法。如埋坟交换问题,就得慎之又慎。
7、交换后一方弃耕疏弃的效能。
承揽地交换后一方没有播种而荒芜,另一方建议交换无效能要求取回。这一问题实践不触及交换合同效能,而是该不该支撑取回交换地的建议问题。首要有必要清晰“交换”是有用的,而是交换后一方弃农荒芜了犁地,将会下降地力,这为法令所不许。我国土地办理法规则,接连二年弃耕疏弃的,发包单位应中止合同,回收发包地。那么交换疏弃地是否能够由交换的对方回收?中止交换协议?对此,笔者认为是能够的,也便是说假如发包方没有阻止或正在阻止作业傍边,交换的对方能够要求取回交换承揽地。当然,取回自己的承揽地就应该退回别人的承揽地。假如别人承揽地退回后再弃耕疏弃,发包方仍可建议取回承揽地之权力。
有必要着重,农人承揽地交换合同的效能问题,是正确处理承揽地胶葛中一个非常详细又很重要的问题,触及“三农”法令联系特别。加之我国地域宽广,农业人口众多。东部与西部,山区与平原状况纷歧。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绝不行简略的认为无效交换按无效合同处理,有用交换按有用协议处理。许多问题还得靠处理问题人员灵敏把握处理胶葛的办法,添补法令缝隙,慎之又慎的处理农人胶葛,以达排难解纷之意图。
(二)承揽地交换胶葛的民事责任。
承揽地交换胶葛,有着与其他经济胶葛显着不同的特色。在知道和处理这类胶葛时,必定要立足于“三农”,紧紧环绕有利于“三农”去展开作业。在研讨其责任时,要看到“交换”承揽地由合同办法构成,承揽地又归于物的领域,承揽权归于用益物权。这类胶葛,既或许触及违约责任,也或许触及侵权责任,还或许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责任。
1、承揽地交换胶葛归于合同胶葛规模,应该仔细研讨合同违约责任。承揽地交换胶葛的违约责任,是指承揽地交换合同不实行而应承当的责任。如甲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承揽地换给乙方,乙方的承揽地迟迟不交交给甲方,当甲找乙时乙方以没有空出地,还有附着物为由不予交给,故发作胶葛。
2、承揽地胶葛某些案子中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仔细研讨竞合责任。这类状况首要是因为乡村土地所有权归于团体,承揽者只享有用益物权,假如承揽者不是依照法令规则和合同约好实行责任,而是违约,损坏了乡村土地,危害了交换对方及发包方的利益,就包含着责任竞合问题。如张某与李某交换承揽地今后,李将从张处换来的农用地建了采石场,永久性的损坏了犁地,且无法康复。这儿的李某行为,既违反了交换合同应 该实行恪守法定的农用地不得建采石场的责任,又损坏了村组农用地的所有权,造成了农用地的灭失和削减。咱们在知道这类胶葛责任时,切不行仅只认为交换合同只存在违约责任,而不存在侵权或竞合责任。实践中应详细问题详细分析,依据详细案情寻求处理的办法,力求得出正确的定论。
至于侵权责任,较易了解,不是该文的要点,不予赘述。
(三)交换承揽地胶葛的担责办法。
交换承揽地胶葛的担责办法,是指交换承揽地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民事法令责任,责任人应该承当责任的办法。
1、换回承揽地。这种办法是指在交换承揽地合同实行中,两边发作胶葛,不方便于持续实行持续换下去,经两边协商或别人调停、司法判定,再换回承揽地的一种办法。
2、中止损坏承揽地。这种办法是指针对那些正在对已换承揽地建窑、建房等行为进阻止,使其中止损坏,康复犁地用处,保护团体土地不受危害的办法。
3、赔偿丢失。这种状况是指合同一方在实行合同中危害了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向对方或第三方付出必定资金或物质,以赔偿其丢失的行为。
4、康复犁地。这是指一方将交换承揽地损坏或部分损坏后,经过改造可部分康复或悉数康复,责令进行康复以削减丢失的办法。
5、拓荒造地。这是指责任方确已无法康复原有犁地,但可另行经过拓荒,使荒山变为犁地。这种办法,可在犁地被损坏后,经过重新造地,起到康复犁地,保证土地占有量的效果与效果。
上述担责办法,可单一运用,也可同时运用,还可寻求一些既能停息对立又合符民意的新途径。笔者认为,在胶葛处理中,应该依据详细案情研讨详细担责的办法,只需能够到达排难解纷,不危害国家、团体、别人三者利益,都是可行的好办法。
(四)发包人在处理胶葛中的位置及效果。
乡村土地承揽制中的发包人,有四种景象。一是村团体经济安排;二是乡民委员会;三是村内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四是乡民小组。因为交换土地胶葛是在发包后发作的,因而发包主体对交换承揽地胶葛的处理定见,有着非常重要的效果。法令赋予该主体的职权有发包、回收承揽地;监督运用保护承揽地;阻止危害承揽地行为等权力。发包人在处理交换承揽地胶葛中,能够依据法令赋予的权力充分发挥自己的效果,以保护农人团体的利益。实践中有两个要点应予清晰:
1、发包人能否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在处理这类胶葛中,有一种观念建议,因为发包人的定见对处理这类胶葛至关重要,发包人能够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建议自己的权力,保护团体利益,然后到达妥善处理这类胶葛之意图。对此,笔者认为,发包方在交换承揽地胶葛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或法院追加参与诉讼)是没有必要的,也不恰当。尽管发包人在这类胶葛处理中,对某一个案的处理,的确可起到无足轻重的效果,但无须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一是发包人归于发包与承揽法令联系的主体,即承揽合同中的发包人,与交换合同联系不是一个法令联系;二是不参与诉讼建议发包方权力,若遇需求采纳诉讼办法建议发包人权力时可另行诉讼,建议自己的权力;三是即便不参与诉讼,也不另行诉讼,但可作为证人或发包人在交换承揽地胶葛处理中阐释现实真相,支撑正义的一方,建议发包方的观念,保护正义的态度,仍能起到发包方应起的效果。
2、有必要强化发包人保护团体利益的职权。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当地的发包人对发包后的土地运用权没有实行办理之责任。导致不少当地乱占犁地用作非农用地的现象非常杰出。关于承揽地胶葛视若无睹,不予处置或处置不力。特别是有的乡、县政府及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胶葛时,也没有仔细听取发包方定见,导致发包方办理功用的逐渐弱化。实则,强化乡村发包人职权非常重要,在处理这类胶葛时,应该仔细听取发包人的定见,最大极限的保证团体利益不受危害。
(五)充分运用调停与裁定功用处理胶葛。
当时,乡村不少当地的基层干部存在怕得罪人思维及安排不健全和作业能力弱的现象。往往一发作胶葛不是拖着不处理便是向上级单位或法院一推了之。而人民法院又因案多人少等种种要素,处理不及时或对乡村对立研讨不行,不少案子处理得不尽民意。不少当事人判后立刻上诉上访,乃至进京闹访。裁判信誉度在群众中趋降。且判后履行非常困难,存在不少案结事未了的状况。鉴此,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应在作业中加以改进和防备。在处理交换承揽土地胶葛时,要看到农人天天出产、日子在同一村组,假如发作胶葛动不动就去法院打官司,这对农人之间的联合非常晦气。特别是一些原本对立不大的问题,打官司由法院裁判还会导致对立激化和扩展,晦气于农人的出产和日子。因而,对农人交换承揽地发作的胶葛,必定得先让村组或乡、镇调停安排调停,深入细致的做两边宽和作业。若调停不成,也得先由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裁定。若对裁定不服再诉讼的,则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判较妥。
这种提法,尽管我国法令及司法解释无此规则,但笔者认为,针对当时民事胶葛多发,乡村状况复杂,法官及法院作业习惯及承受能力要从来考虑,也无法令所阻止,并无不当。且只会对充分发挥基层安排效果,多元化处理对立胶葛,避免对立激化有利。
笔者了解到,不少当地还没有树立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这对做好完善乡村土地承揽制作业,处理乡村土地流通发作的各类胶葛非常不方便。农业主管部门应赶快树立健全这一组织,培育专业人员,展开好这项作业,以促进乡村土地承揽权的及时保护。
两千多年前的魏国国相李悝曾说:“伤农则民贫,民伤则国散”。交换土地胶葛问题,触及到“三农”作业中土地承揽制的保护及农业出产的开展,处理好这类胶葛是“三农”作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作业。在处理这类胶葛时,必定要紧紧环绕有利于“三农”,客观公平的作出处理,以促进我国农业开展、乡村安稳及农人的休养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