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其他理由辞职可以以未交社保为由获得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23:18【案情】
2011年3月,杨某进入某制衣公司从事出产作业,两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公司未替其交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8月16日,杨某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在辞去职务报告上写明的理由是因自己家庭原因。2012年9月16日,杨某办理了交代手续。2012年9月20日,杨某以制衣公司未替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部分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制衣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
【不合】
关于杨某以其他理由辞去职务后能否再以用人单位未交社会保险费为由取得经济补偿金存在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杨某以其他理由辞去职务后,也可再以用人单位未交社会保险费为由取得经济补偿金。《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矩,劳作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矩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该法第三十八条规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已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论劳作者以何种理由免除劳作合同,作为过错方的用人单位理应付出经济补偿金,不然有失公正。
第二种定见以为,杨某以其他理由辞去职务后不能再以用人单位未交社会保险费为由取得经济补偿金。根据诚信及制止反言准则,劳作者有必要对自己的挑选担任,已然挑选了以其他理由辞去职务,就不能再以未交社会保险费为由取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诚笃信用准则是商场经济活动的一项根本品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法令规矩。其根本要求是在商场活动中应讲信用,遵从许诺,诚笃不欺。
《劳作法》第十七条规矩,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矩的职责。《劳作合同法》第三条规矩,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一致、诚笃信用的准则。依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实行劳作合同约好的职责。可见诚笃信用准则在劳作法令联系范畴也是适用的。
在劳作合同的免除过程中,作为劳作法令联系主体的劳作者具有较大的挑选权,既能够与用人单位洽谈免除,也能够提早告诉的方法免除,更能够在用人单位存在必定违法景象的情况下直接免除。《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矩,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一)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供给劳作保护或许劳作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令、法规的规矩,危害劳作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矩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六)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其他景象。在劳作者挑选上述几种方法之一种或几种免除劳作联系时,其行为对劳作者自己和用人单位都将发生法令效力。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劳作者不得反悔,除非其有根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诈骗或钳制的景象。一起,在劳作者在行使挑选权(挑选免除的理由和方法)免除劳作合同后,因劳作合同已免除,劳作者不能再以其他理由免除。由于,同一份劳作合同不能被免除两次。
挑选权是一项权力,其背面所代表的是必定物质或精力利益,这种利益是能够抛弃的。在劳作合同免除挑选过程中,这种挑选权所代表的利益便是经济补偿金。当劳作者挑选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而非第三十八条的规矩以提早告诉用人单位的方法免除劳作联系时,意味着劳作者抛弃经济补偿金。这种抛弃不违背法令的规矩,发生法令效力,劳作者不能反悔,除非用人单位存在诈骗或钳制的景象。这也是维系安稳的买卖联系的要求。因而,本案中,杨某以其他理由辞去职务后不能再以用人单位未交社会保险费为由取得经济补偿金
当然,用人单位未交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劳作者以其他理由辞去职务后不能再以未交社会保险费为由取得经济补偿金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必承当法令职责。《劳作法》第一百条规矩,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作行政部分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不缴的,能够加收滞纳金。也便是说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行政部分能够追究其职责,但这种职责不是向劳作者承当,而是向国家承当,它是一种行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