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可并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6:2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约好几种不同的合同职责方法,本文就违约金条款与危害补偿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怎么适用,作以下剖析: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好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好了危害补偿金,对此类合同的法令职责应怎么适用呢?
从法理的角度上讲,法令职责是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许由于违背其他的法令规则而应接受的某种晦气的法令结果。从发生法令职责的原因上来剖析,大致能够分为三种:一是侵权职责,也便是违法行为。比方,侵略别人的财产权力、人身权力、知识产权、或许精力权力而发生的法令职责。二是违约行为,即违背合同约好,没有实行必定法令关系中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职责。三是法令规则,一般是指无过错职责或严厉职责。以上的三种法令职责是隶属于不同的法令关系,但有时也会隶属于同一个法令关系,而关于不同的法令关系或同一个法令关系有时或许发生法令职责的竞合。也便是说某种法令现实的呈现,有或许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令职责的发生,而这些法令职责之间有或许彼此抵触。这就涉及到法令职责竞合的处理。而关于法令职责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来处理。
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具有多种性质,可是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补偿金的性质。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好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好了危害补偿金,那么违约金的适用就或许与违约危害补偿职责的适用发生抵触。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由此可知,违约方补偿丢失也仅以守约方的实践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为准则,但并不支撑惩罚性补偿。也便是说,违约金与违约危害补偿是共同的,适用违约金,在没有形成危害的时分,便是惩罚性违约金;在违约行为形成对方危害时,违约金便是补偿违约金。既然是补偿违约金,就应当与违约的丢失补偿职责相结合。结合合同法所确认的准则是:
1.当事人假如在合同中约好了违约金,准则上应当依照约好违约金履行。
2.当事人假如所约好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形成的丢失的话,非违约方能够恳求法院予以添加,由于违约金具有危害补偿的性质,只需低于所形成的丢失,就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