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裁决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详细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或许依法强制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请求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实行作出判定;需求采纳强制实行办法的,由本院担任强制实行非诉行政行为的组织实行。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许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被诉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实行,但不及时实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形成不行补偿的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先予实行。后者请求强制实行的,应当供给相应的产业担保。
第九十五条 被请求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不准予实行:
(一)显着缺少事实依据的;
(二)显着缺少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行政判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能够请求法院强制实行。被拆迁人对行政判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而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的,法院不予实行,但不及时实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别人合法权益形成不行补偿的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先于实行。若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判定显着缺少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不予实行。
实践中,大都法院置被拆迁人现已提起诉讼尚待法院判定于不管,动辄以不实行违背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托言,准予强制实行,任意损害公民个人合法产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活跃提起拆迁答应行政诉讼,避免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判定后进入强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请求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实行作出判定;需求采纳强制实行办法的,由本院担任强制实行非诉行政行为的组织实行。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许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被诉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实行,但不及时实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形成不行补偿的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先予实行。后者请求强制实行的,应当供给相应的产业担保。
第九十五条 被请求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不准予实行:
(一)显着缺少事实依据的;
(二)显着缺少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行政判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能够请求法院强制实行。被拆迁人对行政判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而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的,法院不予实行,但不及时实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别人合法权益形成不行补偿的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先于实行。若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判定显着缺少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不予实行。
实践中,大都法院置被拆迁人现已提起诉讼尚待法院判定于不管,动辄以不实行违背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托言,准予强制实行,任意损害公民个人合法产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活跃提起拆迁答应行政诉讼,避免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判定后进入强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