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监督管理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0:34
合同法中有所规则,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赞同,不得将经济合同转让别人施行,而且不得违背法令中有关合同监督的处理规则。可是假如两边当事人都赞同的状况下是能够将其转让的。合同监督便是监督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下面,就跟从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一、合同监督处理的规模
合同监督处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处理规模,法学界和合同监管部门定见不合很大。不少法令专家以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淡化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处理,严厉约束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处理规模,其首要理由如下:1、合同法归于民事法令,合同行为是两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发作法令清晰制止的行为时,其意思自治的效能才消失,而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理行为,依据民法准则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宜对这种一般的民事联系进行过多干涉;2、在实践中,全国每年签定的书面合同约有十几亿份,触及的民事、经济法令联系扑朔迷离,政府有关部门很难管得了,也管欠好;3、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合同法中简直都没有专门规则合同的监督处理,我国行政机关假如对民事合同干涉过多,则会引起外国人的疑虑,不利于吸引外资和对外交易。而合同监管部门的不少同志则以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合同得到了较遍及的运用,但毕竟我国法制还不健全,仍有很多人不明白法或对合同准则知之甚少,合同往来中不明白怎样运用合同或怎样运用法令来维护自己,现阶段使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时有发作,由有关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缔结、施行、改变、转让或许停止施行全方位监督处理,能够有用避免国有资产丢失,削减和避免合同诈骗,维护合法经营,因而,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处理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监督处理规模不是要缩小,而是要扩展。
二、合同监督处理方法
(一)行政辅导与行政处罚
行政辅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统辖事务的规模内,关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法,取得相对人的赞同或帮忙,辅导行政相对人采纳或不采纳某种行为,以完成必定行政意图的行为。非强制性是行政辅导行为的最明显特征。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对违背行政处理次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令制裁。因为前史原因抑或利益驱动,不少合同监督处理机关十分热衷于行政处罚,单个合同监督处理机关乃至私行扩展行政处罚规模,对回绝向本机关供给不施行或无法施行合同的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或许供给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成立的当事人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撤消营业执照,而对被誉为现代行政处理新理念的行政辅导却置之不理。笔者以为,合同监管机关对合同当事人施行行政处罚仅限于一种状况,那便是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施行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合同监督处理机关对合同的其他监督处理行为,首要应设定为行政辅导,包含在企业里大力宣扬《合同法》、推行合同演示文本、拟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条件并担任查核、命名等,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活跃引导和协助,促进合同当事人依法办事,削减使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作,防患于未然,这样更能到达法令所规则的合同监管意图。
(二)宏观处理与微观处理、全程监督与过后监督
一些法令专家和合同监督处理部门的同志以为,对合同进行微观监管和全程监督是查办合同违法行为的应有之义,其监管规模包含合同的缔结、施行、改变、转让、停止以及合同效能的确认、违约责任的确认等。笔者以为,合同监督处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处理首要应是宏观处理和过后监督,除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签定合同有必要施行挂号等特别手续或其他特别规则的以外,监督内容应仅限于合同是否违法,监督方法能够采纳合同存案等方法,由合同当事人将所签定的触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的副本送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和事务主管部门存档存案。合同处理采纳宏观处理为主,把宏观处理和微观处理紧密结合,侧重于过后监督,有利于战胜曩昔合同处理机关对合同管得过多过死、当地维护主义盛行的坏处,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增强企业生机,为经济发展发明一个杰出的外部环境。
三、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合同处理机关依据合同两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项准则。对合同鉴证的必要性及其含义,法令专家和合同监管部门均无贰言,但对合同鉴证准则,则不合严峻,绝大多数法令专家以为,合同鉴证应施行当事人彻底自愿准则,是否请求鉴证由当事人自已决议,未经两边请求或当事人两边未对是否鉴证达到一致定见,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不得自动对合同进行鉴证。但合同监督处理部门的部分同志则建议对重要合同施行强制鉴证,并表现在当地立法草案中,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监督处理法令(代拟第三草稿)》(以下简称《草案》)第十二条规则:“下列重要合同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鉴证:(一)修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修建装修合同和室内装修合同、修建工程勘测规划合平等;(二)交易会(包含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洽谈会等)中签定的合同;(三)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购销合同;(四)动产典当合同;(五)托付拍卖合同;(六)产业租借合同;(七)其他重要合同。”该《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则:“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则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正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笔者以为,合同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私权行为,当事人的自在毅力应遭到充沛尊重,除非法令(不含当地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明文规则有必要强制鉴证,不然,合同处理机关不得对合同进行强制鉴证。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合同监督处理若干问题讨论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合同监督是运用辅导、和谐、监督等行政手法促进合同当事人依法缔结、改变、施行、免除、停止合同和承当违约责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一、合同监督处理的规模
合同监督处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处理规模,法学界和合同监管部门定见不合很大。不少法令专家以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淡化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处理,严厉约束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处理规模,其首要理由如下:1、合同法归于民事法令,合同行为是两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发作法令清晰制止的行为时,其意思自治的效能才消失,而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理行为,依据民法准则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宜对这种一般的民事联系进行过多干涉;2、在实践中,全国每年签定的书面合同约有十几亿份,触及的民事、经济法令联系扑朔迷离,政府有关部门很难管得了,也管欠好;3、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合同法中简直都没有专门规则合同的监督处理,我国行政机关假如对民事合同干涉过多,则会引起外国人的疑虑,不利于吸引外资和对外交易。而合同监管部门的不少同志则以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合同得到了较遍及的运用,但毕竟我国法制还不健全,仍有很多人不明白法或对合同准则知之甚少,合同往来中不明白怎样运用合同或怎样运用法令来维护自己,现阶段使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时有发作,由有关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缔结、施行、改变、转让或许停止施行全方位监督处理,能够有用避免国有资产丢失,削减和避免合同诈骗,维护合法经营,因而,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处理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监督处理规模不是要缩小,而是要扩展。
二、合同监督处理方法
(一)行政辅导与行政处罚
行政辅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统辖事务的规模内,关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法,取得相对人的赞同或帮忙,辅导行政相对人采纳或不采纳某种行为,以完成必定行政意图的行为。非强制性是行政辅导行为的最明显特征。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对违背行政处理次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令制裁。因为前史原因抑或利益驱动,不少合同监督处理机关十分热衷于行政处罚,单个合同监督处理机关乃至私行扩展行政处罚规模,对回绝向本机关供给不施行或无法施行合同的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或许供给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成立的当事人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撤消营业执照,而对被誉为现代行政处理新理念的行政辅导却置之不理。笔者以为,合同监管机关对合同当事人施行行政处罚仅限于一种状况,那便是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施行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合同监督处理机关对合同的其他监督处理行为,首要应设定为行政辅导,包含在企业里大力宣扬《合同法》、推行合同演示文本、拟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条件并担任查核、命名等,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活跃引导和协助,促进合同当事人依法办事,削减使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作,防患于未然,这样更能到达法令所规则的合同监管意图。
(二)宏观处理与微观处理、全程监督与过后监督
一些法令专家和合同监督处理部门的同志以为,对合同进行微观监管和全程监督是查办合同违法行为的应有之义,其监管规模包含合同的缔结、施行、改变、转让、停止以及合同效能的确认、违约责任的确认等。笔者以为,合同监督处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处理首要应是宏观处理和过后监督,除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签定合同有必要施行挂号等特别手续或其他特别规则的以外,监督内容应仅限于合同是否违法,监督方法能够采纳合同存案等方法,由合同当事人将所签定的触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的副本送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和事务主管部门存档存案。合同处理采纳宏观处理为主,把宏观处理和微观处理紧密结合,侧重于过后监督,有利于战胜曩昔合同处理机关对合同管得过多过死、当地维护主义盛行的坏处,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增强企业生机,为经济发展发明一个杰出的外部环境。
三、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合同处理机关依据合同两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项准则。对合同鉴证的必要性及其含义,法令专家和合同监管部门均无贰言,但对合同鉴证准则,则不合严峻,绝大多数法令专家以为,合同鉴证应施行当事人彻底自愿准则,是否请求鉴证由当事人自已决议,未经两边请求或当事人两边未对是否鉴证达到一致定见,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不得自动对合同进行鉴证。但合同监督处理部门的部分同志则建议对重要合同施行强制鉴证,并表现在当地立法草案中,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监督处理法令(代拟第三草稿)》(以下简称《草案》)第十二条规则:“下列重要合同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鉴证:(一)修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修建装修合同和室内装修合同、修建工程勘测规划合平等;(二)交易会(包含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洽谈会等)中签定的合同;(三)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购销合同;(四)动产典当合同;(五)托付拍卖合同;(六)产业租借合同;(七)其他重要合同。”该《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则:“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则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正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笔者以为,合同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私权行为,当事人的自在毅力应遭到充沛尊重,除非法令(不含当地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明文规则有必要强制鉴证,不然,合同处理机关不得对合同进行强制鉴证。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合同监督处理若干问题讨论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合同监督是运用辅导、和谐、监督等行政手法促进合同当事人依法缔结、改变、施行、免除、停止合同和承当违约责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