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范围及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0:47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好,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他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供给连带确保担保,但未约好确保规模。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赞同后,将30万元债款搬运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彻底不知情。至债款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归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运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石沉大海,公司的账户被冻住。所以,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当确保职责。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款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回绝承当职责。两边为此发作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1.丙公司确保担保的规模应怎么确认?
2.甲公司转让债款的行为是否有用?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持续承当确保职责?为什么?
答:
1.丙公司应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担保法》第21条规则: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确保合同中,对确保规模未作约好,因而,依本条规则应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款及利息等承当悉数确保职责。
2.有用。《民法通则》第91条规则:“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职责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赞同,将其欠乙公司的债款转让给丁公司,因而,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款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丙公司不持续承当确保职责。《担保法》第23条规则“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乙公司答应甲公司转让债款给丁公司,但未获得确保人丙公司的赞同,所以丙公司不持续承当确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