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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有哪些分类及其解决途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5:15
1.土地胶葛的分类
土地胶葛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四类:
(1)土地确权胶葛。此类胶葛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边界等问题发作贰言而引发的争议胶葛。
(2)土地侵权胶葛。此类胶葛是指因对别人已依法获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损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胶葛。
(3)土地承揽经营胶葛。此类胶葛是指因土地承揽经营发作的胶葛。包含发包人与承揽人之间、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承揽户)之间,本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村承揽户之间因土地承揽经营发作的各类胶葛。
(4)土地行政争议。此类胶葛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胶葛。
2.土地胶葛的处理途径
不同类型的土地胶葛依不同途径处理:
(1)土地确权胶葛,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提请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未经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当事人直接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议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胶葛,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能够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承揽经营胶葛。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请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对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决书即发作法律效力。
(4)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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