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公司未签合同 员工可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7:14
试用期满公司未签合同 职工可索赔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假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了试用期却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归于违法行为,劳作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事例:
2010年6月,小刘入职一家网络公司,担任网络编程工程师一职,两边于当月签定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小刘的职位、薪酬、试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好。聘书签定后没几天,小刘便向单位交了一份辞去职务书,提出要脱离公司。因为公司刚起步,在老板的挽留下,小刘赞同暂时不辞去职务,仅仅度假。小刘度假了16天之后,又回到公司上班。
2010年8月起,公司便依照“聘书”的约好,每月向小刘付出2800元薪酬,小刘一直在公司作业到了2011年5月。
小刘以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应当付出补偿金,但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
2011年末,小刘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请了裁定,恳求公司付出试用期满后即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裁定组织判定公司应付出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1.3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以为,两边在试用期内签定了聘书,尽管不紧密,可是仍然确认了薪酬和岗位,具有劳作合同的性质。小刘度假后再次回来是因为找不到作业,期望过渡一段时间,出于这种状况公司才赞同承受小刘的。
解析:
法院以为,原告公司诉称两边签定的“聘书”应视为《劳作合同》,被告小刘对此予以否定,以为该“聘书”仅是“入职通知书”罢了。劳作合同法规则的两边自树立劳作联系后应当签定的是书面劳作合同,原、被告之间的聘用书难以确以为合同。
其次,“聘书”清晰约好“试用期满后您(被告)将与公司(原告)签定《劳作合同》”,阐明“聘书”有别于《劳作合同》,这进一步证明了原告“聘书”视同《劳作合同》的观念不能成立。为此原告公司应当付出被告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终究法院判定,对原告公司无需付出被告未签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撑。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假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了试用期却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归于违法行为,劳作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事例:
2010年6月,小刘入职一家网络公司,担任网络编程工程师一职,两边于当月签定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小刘的职位、薪酬、试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好。聘书签定后没几天,小刘便向单位交了一份辞去职务书,提出要脱离公司。因为公司刚起步,在老板的挽留下,小刘赞同暂时不辞去职务,仅仅度假。小刘度假了16天之后,又回到公司上班。
2010年8月起,公司便依照“聘书”的约好,每月向小刘付出2800元薪酬,小刘一直在公司作业到了2011年5月。
小刘以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应当付出补偿金,但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
2011年末,小刘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请了裁定,恳求公司付出试用期满后即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裁定组织判定公司应付出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1.3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以为,两边在试用期内签定了聘书,尽管不紧密,可是仍然确认了薪酬和岗位,具有劳作合同的性质。小刘度假后再次回来是因为找不到作业,期望过渡一段时间,出于这种状况公司才赞同承受小刘的。
解析:
法院以为,原告公司诉称两边签定的“聘书”应视为《劳作合同》,被告小刘对此予以否定,以为该“聘书”仅是“入职通知书”罢了。劳作合同法规则的两边自树立劳作联系后应当签定的是书面劳作合同,原、被告之间的聘用书难以确以为合同。
其次,“聘书”清晰约好“试用期满后您(被告)将与公司(原告)签定《劳作合同》”,阐明“聘书”有别于《劳作合同》,这进一步证明了原告“聘书”视同《劳作合同》的观念不能成立。为此原告公司应当付出被告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终究法院判定,对原告公司无需付出被告未签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