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1:34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程序
一、请求程序
请求人延聘管帐师事务所、财物评价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组织,对其财物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审计、评价,并就相关事项出具财务状况意见书、财物评价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然后公司向地方政府或中心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揭露发行股票的请求,一起提交下列文件:请求陈说、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赞同揭露发行股票的抉择;赞同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挂号证明;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资金运用的可行性陈说;需求国家供给资金或其他条件的固定财物出资项目,还应当供给有关部门赞同固定财物出资立项的赞同文件;经管帐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来或自公司建立以来的财务陈说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管帐师及其地点管帐师事务所签名、盖章的审计陈说;就公司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由2名以上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的法律意见书;由2名以上的专业财物评价人员及其地点组织签名、盖章的财物评价陈说;由2名以上注册管帐师及其地点事务所签名、盖章的验资陈说;触及国有财物的,还应提交国有财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承认文件;股票发行的承销计划和承销协议;地方政府或中心企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批阅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请求,由地方政府或中心企业管理部门进行批阅;地方政府或中心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赞同的批阅决议,并抄报证监会。
三、复审程序
经赞同的股票发行请求,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经证监会复审赞同的,请求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请求,经上市委员会赞同承受上市的,才干发行股票。
四、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运营组织签定证券承销协议,由证券运营组织承销股票
依据《证券法》第21条的规则,揭露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运营组织承销。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运营组织签定的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称号、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名字;
2.代销、包销股票的品种、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法及日期;
5.代销、包销费用的核算、付出方法及日期;
6.违约责任;
7.其他需求约好的事项。
别的,《证券法》第24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揭露发行征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发现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不得进行出售活动;现已出售的,有必要当即中止出售活动,采纳相应的纠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