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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2:33
案情简介:
赵某、孙某从2011年5月起经过在某网上开设“的网络店肆,对外出售冒充某品牌的休闲服装等产品。其间赵某担任网络出售、进货及发货,孙某担任收取货品,并在上海市某路618号的实体店肆内出售冒充商标的服装。经判定:赵某、孙某经过某网网络店肆及实体店肆出售的冒充某注册商标的服装,出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2012年4月,赵某、孙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照实供述了上述违法。
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赵某、孙某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库存冒充注册商报产品予以没收。
律师观念: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归于知识产权类的经济违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出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为冒充注册商标罪是经济违法,一般都会处罚金刑,这是其特色之一。
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刑期是依据出售金额分红两个阶段,“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并处,“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般来说,假如初度违法的话,因为是经济违法,对社会形成严重危害的或许性较低,所以三年以下刑期的取得缓刑几率较大,可是假如三年以上则不答应缓刑,因而,“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确定,关于被告人或许便是大相径庭。怎么确定是“数额较大”仍是“数额巨大”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出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巨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上述规则,量刑的分界岭是出售金额25万,25万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该出售金额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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