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6:51「事例」
李某系一国有企业员工,与企业签有三年期限的劳作合同。在劳作合同期限内,李某听说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作业每月月薪1800元,相比之下原企业每月只要800元的薪酬太低,遂向原企业口头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原企业未立刻作出答复。15日后,李某脱离原企业,已到了外资企业上班。李某的脱离,给原企业的出产形成了影响,原企业要求李某回厂上班,但李某以已向企业提出了免除劳作合同为由而拒不回厂。所以原企业向劳作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李某承当违约补偿职责。劳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定李某违背合同约好,应承当违约补偿职责,外资企业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分析」
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建立劳作联系的根据,劳作合同一经签定,便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当事人就有必要实行合同中规则的职责。对劳作合同的免除,《劳作法》作了清晰的规则。《劳作法》第24条规则:“经劳作合同当事人协商共同,劳作合同能够免除”。《劳作法》第31条规则:“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合同当事人要免除劳作合同,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此案中,员工李某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显然是违背了《劳作法》的有关规则。首要,从李某告诉企业免除劳作合同的方式上看,李某只是以口头的方式告诉企业的。这不契合《劳作法》第31条中关于劳作者应当以书面方式告诉企业的规则。其次,从李某告诉企业的时刻上看,其在十五日后即脱离单位,到了新的单位,这显然是不契合《劳作法》关于提早三十日告诉的规则。当然《劳作法》也规则了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包含如下三种: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许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手法逼迫劳作的;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而李某免除劳作合同理由不属以上三种景象,所以,其不能随时免除合同,而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企业。第三,企业没有对其免除劳作合同的恳求作出答复,阐明两边未就免除劳作合同的事项达到共同,原劳作合同就仍然应当有用,李某就有必要承当其劳作合同规则的职责。所以说,李某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并且,作为招用他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由于《劳作法》第99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此案给咱们的启示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应当仔细实行自己的职责,在单独免除劳作合同时,应当依法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