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程序具体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3:08
宪法赋予公民申述的权力,那么在刑事案子中,申述权怎么表现,程序上有何具体规则。下面和听讼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刑事案子申述程序具体规则。
一、刑事申述的法令规则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则的申述,是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申述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它是否具有诉讼法令性质?在诉讼理论上有天壤之别的观念:一种定见以为,刑事申述是诉讼性质的行为,而且是归于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另一种定见以为,刑事申述不是诉讼性质的行为,而且不归于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自己以为,刑事申述理应是诉讼性质的行为,但就我国现行刑事申述准则的内容来看,它仅仅申述权人要求从头处理、予以吊销或改变的一种恳求。法令还没有赋予它以严厉的诉讼法令性质,尚不归于再审程序不行短少的组成部分。
刑事申述是一种特别性质的“诉讼”,它表现了诉讼主体之间的特别诉讼法令联系,在诉讼法令体系中具有特别的位置和效果。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申述准则,应当把它同检举、指控、申述,上诉等诉讼准则相同对待,同纠正收效判定、判定或决议的程序准则联络在一起,赋予其诉讼法令性质。假如说检举、指控、申述、上诉等准则在诉讼程序前或程序中发挥了推进并约束办案活动效果的话,那么,申述准则能够起到程序后控的约束效果。因而,应从再审程序的全过程来了解刑事申述的法令性质,使申述检查与再审审理成为内在联络的再审程序的全体。二者的联系应当是:申述检查是再审审理的必经的预备过程,而再审审理是申述检查的继续发展,是申述的审理与判定阶段。
二、刑事申述的程序怎么进行
应从立法上赋予刑事申述以诉讼法令性质,使申述检查与再审审理成为相互连接的再审程序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根据统辖的分工,在收到刑事申述状后,检查申述是否具有申述理由;第二阶段,是人民法院或许人民检察院在检查申述后,以为原收效判定、判定确有过错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则,提起再审或抗诉并进行再审审理。根据申述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立法者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述的暂行规则》的基础上,树立一套比较齐备的处理刑事申述的诉讼程序、这套程序准则应包含以下诸环节:
1、刑事申述的立案。
刑事申述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承受申述权人申述的法定诉讼方式。《暂行规则》的第6条规则:“人民法院收到申述后,均应挂号,仔细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检查、处理刑事申述,均应立卷。”这就阐明,申述权人提出申述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归于本院统辖的,都应采纳文书方式立案。至于申述立案得具有什么条件的问题,不该过于苛求。只需开始承认申述人具有申述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必定理由。统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检查。
2、刑事申述的检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承受申述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不该受申述人提出的申述理由的约束。检查的内容应包含:
(1)案子现实。澄清案子现实是检查申述的首要任务。检查时,应调出原审檀卷进行检查,对申述人提出的申述理由、供给的根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檀卷确认的现实相对照,以确认原判定确认的现实是否清楚、清晰,根据是否的确、充沛。假如发现了新现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沛的根据为根据。
(2)适用法令是否正确。这是检查申述的法令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令,是指应以判处其时有用的法令为根据。一般不能根据新法令翻曩昔的老案。只有为纠正曩昔过错的法令而拟定的相应的新法令,才干作为申述检查和再审审理的根据。
3、检查成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述进行检查后,以为原判定、判定正确的,则压服、教育申述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述的,能够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述人不能再行申述。检查后,假如发现原判确有过错需求从头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子。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作业,本来有作业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送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担任执行;本来没有作业的,移送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担任处理。
一、刑事申述的法令规则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则的申述,是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申述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它是否具有诉讼法令性质?在诉讼理论上有天壤之别的观念:一种定见以为,刑事申述是诉讼性质的行为,而且是归于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另一种定见以为,刑事申述不是诉讼性质的行为,而且不归于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自己以为,刑事申述理应是诉讼性质的行为,但就我国现行刑事申述准则的内容来看,它仅仅申述权人要求从头处理、予以吊销或改变的一种恳求。法令还没有赋予它以严厉的诉讼法令性质,尚不归于再审程序不行短少的组成部分。
刑事申述是一种特别性质的“诉讼”,它表现了诉讼主体之间的特别诉讼法令联系,在诉讼法令体系中具有特别的位置和效果。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申述准则,应当把它同检举、指控、申述,上诉等诉讼准则相同对待,同纠正收效判定、判定或决议的程序准则联络在一起,赋予其诉讼法令性质。假如说检举、指控、申述、上诉等准则在诉讼程序前或程序中发挥了推进并约束办案活动效果的话,那么,申述准则能够起到程序后控的约束效果。因而,应从再审程序的全过程来了解刑事申述的法令性质,使申述检查与再审审理成为内在联络的再审程序的全体。二者的联系应当是:申述检查是再审审理的必经的预备过程,而再审审理是申述检查的继续发展,是申述的审理与判定阶段。
二、刑事申述的程序怎么进行
应从立法上赋予刑事申述以诉讼法令性质,使申述检查与再审审理成为相互连接的再审程序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根据统辖的分工,在收到刑事申述状后,检查申述是否具有申述理由;第二阶段,是人民法院或许人民检察院在检查申述后,以为原收效判定、判定确有过错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则,提起再审或抗诉并进行再审审理。根据申述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立法者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述的暂行规则》的基础上,树立一套比较齐备的处理刑事申述的诉讼程序、这套程序准则应包含以下诸环节:
1、刑事申述的立案。
刑事申述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承受申述权人申述的法定诉讼方式。《暂行规则》的第6条规则:“人民法院收到申述后,均应挂号,仔细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检查、处理刑事申述,均应立卷。”这就阐明,申述权人提出申述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归于本院统辖的,都应采纳文书方式立案。至于申述立案得具有什么条件的问题,不该过于苛求。只需开始承认申述人具有申述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必定理由。统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检查。
2、刑事申述的检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承受申述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不该受申述人提出的申述理由的约束。检查的内容应包含:
(1)案子现实。澄清案子现实是检查申述的首要任务。检查时,应调出原审檀卷进行检查,对申述人提出的申述理由、供给的根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檀卷确认的现实相对照,以确认原判定确认的现实是否清楚、清晰,根据是否的确、充沛。假如发现了新现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沛的根据为根据。
(2)适用法令是否正确。这是检查申述的法令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令,是指应以判处其时有用的法令为根据。一般不能根据新法令翻曩昔的老案。只有为纠正曩昔过错的法令而拟定的相应的新法令,才干作为申述检查和再审审理的根据。
3、检查成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述进行检查后,以为原判定、判定正确的,则压服、教育申述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述的,能够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述人不能再行申述。检查后,假如发现原判确有过错需求从头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子。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作业,本来有作业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送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担任执行;本来没有作业的,移送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担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