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满之日承诺付息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8:10
【案情】
2012年12月,龚某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游某告贷5万元人民币,当场写下借单并约好借期为2年,但未约好告贷利息。告贷期满之日龚某某并未偿还告贷,而是向游某出具一份许诺书,许诺告贷年利率为20%,但未许诺利息的起算时刻。过后,龚某某也一向未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为此,游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告贷本金5万元,并建议从告贷之日起年利率为20%核算利息。
【不合】
关于本案利息付出起算时刻,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告贷利息从告贷行为发作之日起算,核算至付清之日止。理由:许诺书应属告贷合同的补充协议,也是对告贷利息的追认行为。
第二种定见以为,告贷利息应从许诺书出具之日(即告贷到期之日)起核算,理由:许诺书并未清晰约好告贷利息起算时刻,并不是对之前利息的追认。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15〕18号)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假贷两边没有约好利息,出借人建议付出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龚某某向游某出具的借单,清晰约好了告贷期限为两年,龚某某向游某出具的借单并未约好利息,故游某建议借期内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则。
本案中龚某某向游某出具的许诺书本质是《合同法》中的要约,游某承受龚某某的许诺书并未对该要约内容作出本质性的改动便是对该要约的许诺,构成一个新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则: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另一方。因龚某某与游某两边新合同中并未对之前利息的追认,故告贷利息应从许诺书出具之日(即告贷到期之日)起核算。
第三,就公正准则而言,龚某某出具的许诺书并未许诺该5万元告贷利息的起算时刻,两边当事人对利息的起算时刻并未达到合意,不能由此推定许诺书是对之前告贷利息的追认,故确定许诺书是对之前利息的追认对龚某某显然是不公正的。
2012年12月,龚某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游某告贷5万元人民币,当场写下借单并约好借期为2年,但未约好告贷利息。告贷期满之日龚某某并未偿还告贷,而是向游某出具一份许诺书,许诺告贷年利率为20%,但未许诺利息的起算时刻。过后,龚某某也一向未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为此,游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告贷本金5万元,并建议从告贷之日起年利率为20%核算利息。
【不合】
关于本案利息付出起算时刻,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告贷利息从告贷行为发作之日起算,核算至付清之日止。理由:许诺书应属告贷合同的补充协议,也是对告贷利息的追认行为。
第二种定见以为,告贷利息应从许诺书出具之日(即告贷到期之日)起核算,理由:许诺书并未清晰约好告贷利息起算时刻,并不是对之前利息的追认。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15〕18号)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假贷两边没有约好利息,出借人建议付出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龚某某向游某出具的借单,清晰约好了告贷期限为两年,龚某某向游某出具的借单并未约好利息,故游某建议借期内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则。
本案中龚某某向游某出具的许诺书本质是《合同法》中的要约,游某承受龚某某的许诺书并未对该要约内容作出本质性的改动便是对该要约的许诺,构成一个新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则: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另一方。因龚某某与游某两边新合同中并未对之前利息的追认,故告贷利息应从许诺书出具之日(即告贷到期之日)起核算。
第三,就公正准则而言,龚某某出具的许诺书并未许诺该5万元告贷利息的起算时刻,两边当事人对利息的起算时刻并未达到合意,不能由此推定许诺书是对之前告贷利息的追认,故确定许诺书是对之前利息的追认对龚某某显然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