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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费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6:34

代位权,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代位权是合同实行中的一种保全办法,是为了避免因债款人产业的削减而给债款人的债款带来危害时,答应债款人为保全其债款的完成而采纳的法令办法。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规模、费用的担负作出了规则,其主要内容是:“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
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榜首,债款人没有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对债款人的责任,一起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
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力,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可使其权力。债款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应当仅限于债款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裁定的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权力,但一向未采纳上述方法建议权力。假如将怠于行使权力的状况,扩大到债款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裁定以外的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权力,但一向未向其建议权力,则很难判别债款人构成怠于行使,债款人的代位权就很难完成。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款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款应由债款人负举证责任。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有必要是未决债款,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程序,不该直接适用实行程序。若债款人对次债款人债款是已决债款,债款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0条向法院请求实行。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是已到期债款,不然对次债款人有失公允。
第三,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款的行为对债款人的利益形成危害。
对债款人的利益形成危害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而使债款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款人不能实行与债款人之间发作的债款。在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之前,只需没有形成对债款人利益的危害,债款人不该对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作出干涉,即假如债款人具有到期归还债款人债款的才能,不存在期限届满不能实行债款之风险,债款人就不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不然会使债款人的债款提早,危害债款人的合理利益。代位权是合同债的保全准则,只在具有合同债保全的必要状况下,债款人才可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款人的债款不具有专特点,即该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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