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等四人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案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5:56朱某某等四人冒充思科公司注册商标案分析
胡捷 邱华红
[首要案情]
2004年3月到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李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思科体系(我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公司)的答应,在广东省深圳市及东莞市进行出产和出售冒充思科公司的“CISCO SYSTEMS”字样与图画组合的注册商标的违法活动。其间,被告人朱某某担任托付东莞某公司出产冒充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网络模块及对返修模块的修理,并将出产出的模块分批运往深圳交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则从被告人卢某某及王某某处购入由卢、王自己制作或托付别人制作的冒充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识、说明书、外包装纸盒,用以包装上述冒充思科公司的网络模块,然后予以出售。出售时无固定场所,有时就在路旁边买卖,当场结算,不开发票,也不记帐,不合法经营数额达4805466元。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不合法制作并出售思科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别离为43500件和57250件。
[法院断定]
区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无视国家法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别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状况下,私行制作及托付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3条之规则,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遍地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遍地罚金5000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明服判,未上诉。
[争议焦点]
1、冒充注册商标罪与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怎么差异。
2、怎么断定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人的“明知”。
3、托付别人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卖出的数量能否作为科罪量刑的依据。
[分析定见]
1、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违背国家商标处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是指违背商标处理法规,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的产品,出售数额较大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罪与出售冒充商标的产品罪都是故意违法,都有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都侵略了别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两者的差异亦非常显着。从行为办法上看,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中心在于出售,即流转领域内的买进卖出;冒充注册商标罪中心在于冒充,即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实践中往往呈现这种状况,行为人既冒充别人注册的商标,又出售这些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本案被告人朱某某施行的是出产和制作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李某施行的是出售上述产品的行为,对他们的行为应怎么定性?是别离定冒充注册商标罪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仍是定一罪,即冒充注册商标罪?从查验事实的依据看,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是在老板李某某的安排下,别离从事冒充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组织出产和出售行为,他们在一起的犯意分配下,事前有清晰的分工,互相合作,一起完成了冒充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契合我国刑法规则的一起违法的特征,归于一起违法。因而,不能简略地将两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分裂,而应视为一起违法,即一起施行了出产和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依据刑法理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的违法景象归于牵连犯的形状,即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办法、过程行为,出售这些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是意图行为,按照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13条的规则“施行刑法第213条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违法,又出售该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则,以冒充注册商标罪科罪处分。”依据上述规则,区法院断定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