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1:19在实践中,当事人因专利施行答应合同发作胶葛时,许多人以两边所签定的专利施行答应合同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存案作为抗辩理由而建议其无效,专利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也有作无效确定的,可是,笔者以为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依据我国现行法令的规则,专利施行答应合同未经存案的,不影响其效能。
建议专利施行答应合同因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存案而无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4条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则。这两个条款的内容分别为 :“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专利权人与别人缔结的专利施行答应合同,应当自合同收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存案”。
在建议专利施行答应合同未经存案无效的人看来,专利施行答应合同是应当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才收效的合同。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他们是把这一引导性规则当作了一种影响合同效能的强制性规则了。
实际上,国内的民事主体之间签定专利施行答应合同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民事法令行为,只要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不触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便是有用。且从我国《合同法》第324条、第342条、第344条、第346条的规则看,向行政主管机关存案也不是专利施行答应合同的收效要件。而《专利法》第12条规则: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施行别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缔结书面施行答应合同,向专利权人付出专利使用费。被答应人无权答应合同规则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施行该专利。据此,《专利法》也仅仅要求专利施行答应合同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缔结,而没有要求处理存案。
假如咱们仔细分析《施行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则也能够看出该存案行为不影响专利施行答应合同的效能。让咱们再来看看该款的规则吧:“专利权人与别人缔结的专利施行答应合同,应当自合同收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存案”。请注意,该规则要求的专利施行答应合同缔结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存案的时刻是自“合同收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说,依据该条规则,当事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存案之前,两边所签定的专利施行答应合同假如没有其他无效景象,就现已收效了。且,该条并没有规则不存案时发生怎样的法令结果。那么,在法令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则不处理存案合同就无效的情况下,一个现已收效的合同是没有理由被确定为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