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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21:57
一、关于毒品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毒品违法案子的地域统辖,应当坚持以违法地统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统辖为辅的准则。
“违法地”包含违法预谋地,毒资筹措地,买卖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躲藏地、搬运地,私运或许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违法嫌疑人被捕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含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暂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私运、贩卖、运送毒品案子,抄获地公安机关以为移交其居住地统辖更有利于采纳强制措施和查清违法事实的,能够报请一起的上级公安机关同意,移交违法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理,抄获地公安机关应持续合作。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违法案子的统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违法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确保案子侦办安全的准则,仔细洽谈处理。经洽谈无法达到一起的,报一起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统辖。对行将侦办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严重毒品案子,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统辖。
为确保及时结案,防止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案子,人民法院关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统辖异议或许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统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能够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再自行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关于毒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片面明知的确定问题
私运、贩卖、运送、不合法持有毒品片面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所施行的行为是私运、贩卖、运送、不合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而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说的,能够确定其“应当知道”,但有根据证明确属被欺骗的在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查看站查看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别人带着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奉告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照实申报,在其所带着的物品内抄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躲藏、假装等遮盖手法躲避海关、边防等查看,在其带着、运送、邮递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查看时,有逃跑、丢掉带着物品或躲避、抵抗查看等行为,在其带着或丢掉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四)体内躲藏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酬劳而带着、运送毒品的;
(六)选用高度荫蔽的方法带着、运送毒品的;
(七)选用高度荫蔽的方法交代毒品,显着违反合法物品惯常交代方法的;
(八)其他有根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三、关于处理氯胺酮等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问题
(一)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下列毒品,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的“其他少数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数毒品的。
(四)上述毒种类类包含其盐和制剂。毒品判定定论中毒品品名的确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种类类目录》、《精神药种类类目录》为根据。
四、关于死刑案子的毒品含量判定问题
或许判处死刑的毒品违法案子,毒品判定定论中应有含量判定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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