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要求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21:23张先生于2004年末置办了一套房产,合同约好2006年3月1日交房。可时到今天开发商依然没有交房。张先生想到了在购房合同中有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补偿条款,问询索赔的有关事宜。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细读合同中延期交房条款
张先生说,自己最初签定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延期交房的条款是这样的:“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则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给买受人运用,从合同约好交代的第31天起,按同期流贷利率向买受人交给利息;逾期超越60天后,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十向买受人付出违约金,并持续履行合同。”张先生问,应当怎么了解这个条款。
律师以为,以张先生为例,约好的交房日期是3月1日,假如到3月30日,依然没有交房,则开发商应从3月31日起,付出给张先生违约金。金额为:(累计已付款×其时流贷年利率×延期交房的天数)/365,而假如到了4月29日开发商依然没有交房,张先生便有权向其讨取金额为自己现在已付房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需求留意的是,关于借款买房者,“累计已付款”就是房子的总价;而关于与开发商约好分期付款的业主则应依照其时交给开发商的部分房款金额为核算赔款的基数。
延期交房托言不能成立
在张先生与开发商交涉过程中,开发商说自己是为了使房子更为“精雕细镂”才延期交房,因而以为自己不算“违约”。对此,律师指出,在《合同法》束缚下,不可能随意找来一个托言就躲避合同条款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好。呈现了出卖人不能依照合同中约好的日期、约好的交给条件向买受人交给房子的状况,除非其契合合同中规则的不视为延期交房的景象或开发商无法掌控的状况,不然都必须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曾告诉业主收取钥匙。他忧虑,假如自己去取了钥匙,会构成对延期交房这一现实的“默许”,然后失去了相关的索赔权力。针对这种疑虑,律师指出,业主收取钥匙并不代表抛弃自己对开发商追查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权力的抛弃,所以业主大可定心支取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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