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2:41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意图,聚众赌博或许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许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安排、吸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谋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自己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向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需具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间一种行为,即契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并且以盈利为意图。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许一向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金钱,而不是为了消遣、文娱。以盈利为意图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金钱,只需是为了获取金钱,即便实践上未能赢得金钱乃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有赌博罪的片面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盈利为意图,聚众赌博或许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赌博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经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赌博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以盈利为意图,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则的"聚众赌博":
(一)安排3人以上赌博,抽头谋利数额累计到达5000元以上的;
(二)安排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到达5万元以上的;
(三)安排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到达20人以上的;
(四)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盈利为意图,在核算机网络上树立赌博网站,或许为赌博网站担任署理,承受投注的,归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则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首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按照刑法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别人施行赌博违法活动,而为其供给资金、核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协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施行赌博违法,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则从重处分: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安排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安排未成年人参加赌博,或许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同意私行发行、出售彩票,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以不合法运营罪科罪处分。
第七条 经过赌博或许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供给资金的方法施行纳贿、纳贿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关于贿赂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八条 赌博违法中用作赌注的款物、交换筹码的款物和经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归于赌资。经过核算机网络施行赌博违法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核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许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践代表的金额确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违法分子一切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东西、通讯东西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盈利为意图,进行带有少数资产输赢的文娱活动,以及供给棋牌室等文娱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运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赌博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精确了解和适用《解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是否“以盈利为意图”是差异赌博罪与非罪要害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则,构成赌博罪的条件,不光有必要具有直接成心的一般片面要件,并且有必要具有“以盈利为意图”的特别片面要件。这儿的“以盈利为意图”,指行为人施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许其他资产。行为人获取资产的方法,首要包含以下几种状况:一是抽头谋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不合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安排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盈利意图”,首要依据行为人施行赌博行为的方法和上述获利方法归纳判别。“以盈利为意图”的有无,决议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差异赌博罪与非罪的要害。行为人进行带有少数资产输赢的文娱活动,尽管片面上也有为了赢取少数资产的获利成份,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许含义不大,其首要意图是为了消遣、文娱,因而,不归于“以盈利为意图”。
树立赌博网站可确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需查明行为人树立了赌博网站,或许为赌博网站担任署理,承受赌客投注的,即可确定其归于开设赌场,而不管其开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景象,即行为人仅仅使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暗码,安排、吸引别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假如行为人既没有树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署理,则不能确定其开设赌场;假如行为人契合《解说》第一条规则的前三项规范之一,则应确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赌博罪的共犯为片面共犯
《解说》第四条规则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片面共犯。在确定赌博罪共犯时,需求留意的有两点:一是有必要有依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别人在施行赌博违法,这是行为人片面上存在交流成心的条件。行为人的认知状况是明知,认知内容是别人在施行赌博违法。二是行为人有必要供给了资金、核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协助。其间核算机网络协助,首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保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其间直接协助,是指关于赌博违法的发作和开展来说,这种协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非可有可无。
国家工作人员赌博从重处分
《解说》第五条规则了从重处分的若干景象: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要是党政官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等。这次专项举动的要点之一,便是冲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赌博行为。在适用本条时,应当留意三点:一是按照刑法规则,不管任何公民,除了以赌博为业的人以外,其参赌行为一般不构成赌博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参赌行为也不破例。二是从行为特征看,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合理合法的工作,因而难以确定其以赌博为业,但可以在契合第一条规则规范时确定其聚众赌博或许开设赌场,然后构成赌博罪;三是从追查刑事责任的视点讲,国家工作人员施行赌博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处分。
赌博贿赂有必要契合纳贿罪和纳贿罪构成要件
《解说》第七条规则有两点需求留意:一是“经过赌博方法施行纳贿纳贿”中,纳贿人和纳贿人均直接参加方法上的赌博:“经过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供给资金的方法施行纳贿纳贿”中,纳贿人不直接参加赌博,仅仅为纳贿人赌博供给资金。不管哪一种方法,纳贿人均直接参加方法上的赌博。二是确定赌博贿赂,有必要契合刑法规则的纳贿罪和纳贿罪的详细构成要件,比如纳贿人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纳贿人的赌资的行为,或许有不合法收受纳贿人赌资,为纳贿人获取利益的行为,纳贿人是为获取不合法利益而供给赌资,等等。
赌资包含三种方法的款物
《解说》第八条规则,赌资包含三种方法的款物,即赌博违法中用作赌注的款物、交换筹码的款物和经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没有用作赌注或许交换筹码的现金、资产、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则不能视为赌资。
在网络赌博中,“点数”相当于实际赌博中的筹码。这种核算方法,只适用于核算机网络赌博中对用作赌注的款物和赌博赢取的款物的数额的核算,可以反映核算机网络赌博中实在的投注数额和赢取数额。
赌博违法分子一切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东西、通讯东西,应当予以没收。参赌人暂时乘坐的轿车、船舶、暂时联络用的手机等,则不宜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