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选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5:53
【出处】世界经济法网【摘要】破产本来归于私法上的产业处置与债款公正清偿的行为。但关于进入破产程序的跨国金融安排而言,因其在事务上呈现出跨国的性质,那么在一国的破产宣告必定会影响到坐落其它国家领土上的产业的法令地位。在世界私法上跨国金融安排破产案子的统辖权问题引起了许多争议,但迄今未有一致的世界立法予以和谐。我国应在学习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以债款人首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为衔接点的统辖权形式,并适度自我约束域外的统辖权。【关键词】跨国金融安排;破产;统辖权【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一、问题的提出一旦一个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必定会在债款人的偿债才干与债务人的受偿恳求之间引发剧烈的对立与抵触。关于一个跨国金融安排而言,其破产还会直接引起具有不同国籍的或具有不同偿债优先权的债务人乃至是国家金融监管安排的利益抵触,所以,各国法院关于此类案子的统辖权特别灵敏。当一个跨国金融安排发作破产时,于内国法院而言,要建立对之享有的统辖权,首要需求进行辨认”。[1]也便是说,法院有必要检查该破产案子是否归于下列两种景象之一:一是主体与内容触及外国要素,也即破产人或许破产债务人为外国人或外国安排,或许债务债款联络发作在国外;二是客体触及外国要素,也即破产人的产业和产业性权力坐落国外。假如该破产案子归于前者,则能够辨认为涉外破产案子。比方,当内国法院将某跨国金融安排辨认为外国法人,那么,能够据此确认该跨国金融安排具有外国国籍,此一案子归于涉外的破产案子。涉外破产的处理彻底根据内国破产法进行,只是在程序上适用涉外诉讼的特别规矩罢了;而假如该破产案子归于后者,则能够辨认为世界破产[2]、跨国破产或越界破产案子,那么,此刻的状况就会变得复杂得多。由于此一类的破产案子在必定景象下会发生国与国之间的法令抵触,而在实体上有适用外国破产法加以处理的或许性。关于一般性的跨国公司的世界破产案子的统辖权,各国的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标准存在着巨大差异,基本上形成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建议:一是破产债款人住所地国家法院统辖说;二是破产债款人管理中心所在地国家法院统辖说;三是破产债款人产业所在地国家法院统辖说。[3]也有归纳为四种建议的,即主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统辖说、住所地法院统辖说、产业所在地统辖说及国籍国法院统辖说。[4]但现在的问题是,上述确认世界破产案子统辖权的传统根据与标准,是否能够原封不动地套用于跨国金融安排的破产案子上?上述建议的根据是什么?在网络金融安排破产增多的趋势下,传统破产案子统辖权标准怎么做出恰当的回应?跨国金融安排破产案子统辖权根据的合理内核应当是什么?这些都是咱们企图尽力答复但迄今难以结论的课颢。[5]二、传统衔接点对跨国金融安排破产统辖权的可适用性调查衔接点,亦称衔接要素,是抵触标准就在规模中所指法令联络(或法令问题与有关现实)指定应适用何地法令所根据的一种现实要素。在世界私法的概念系统中之所以需求运用衔接点,是由于任何一个博古通今的立法者或法官,都不或许了解一切国家的民商法的内容和详细的规矩。因而,在一般场合下,在他们处理法令挑选问题时,只能首要从原则上规矩用什么地方的法令来调整这一或那一法令联络最为适宜的问题,而不或许处理什么样的详细民法规矩处理有关的法令联络最为适宜的问题--这个问题有待根据已确认了衔接点并依衔接点的指引引用有关国家的详细民法规矩后才干处理。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令挑选的进程也便是把不同的法令联络和不同法令制度联络起来的进程,而这种联络正是经过对衔接点的挑选与确认来完成的。[6](一)人身性衔接点的可适用性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