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后恋人互赠的礼物是否需要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7:00导读:男女两边在爱情期间赠送的礼物,在婚约免除或分手后需求返还吗?其实,这要依据礼物的性质进行确定。由于 婚约期间的资产送往,形式上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有差异,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诚心,常将今后与之成婚作为附加条件,因而,男女两边在爱情或婚约期间相互送与的资产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含义,应当确定为赠与;关于以成婚为意图的而送与的宝贵资产,应当确定为不当得利。
男女两边在婚约或爱情期间构成了一种特别的社会联系,这种联系既有人身联系,又有财产联系,法令对其人身联系(爱情联系或婚约联系)不予维护,但对根据此构成的财产联系应当予以维护。由于爱情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资产送往,形式上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有差异,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诚心,常将今后与之成婚作为附加条件,有人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某种含义上不无道理。依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准则和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的制止性规则,男女两边在爱情或婚约期间相互送与的资产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含义,应当确定为赠与;关于以成婚为意图的而送与的宝贵资产,应当确定为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关于男女两边在爱情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一般的衣物及日常日子用品,不返还不足以形成对方日子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关于此期间送往的节目礼品或订亲、男女交游的宴席,可不予返还;关于男女两边互赠的相片,一方坚持要求交还的,应当压服对方,尽量返还。关于爱情或订亲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资产(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档宝贵衣物等)和必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由于大宗物或金钱根据爱情联系或婚约联系而存在,以与之成婚为条件,一旦这个联系不存在,损失条件,另一方获得资产就失掉根底,再占有此项资产则归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假如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但关于以资产为钓饵,戏弄异性和别人爱情,道德败坏的,即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资产,也应不予返还,并可主张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中明确规则:
第十条 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