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2:57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那么详细规模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详细规模是怎么规则的?
一、依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则:“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则:“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许工会经费中支交给个人的日子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交给个人的日子困难补助费。”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子补助费规模确认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155号)规则:近据一些区域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许工会经费中支交给个人的日子补助费,因为缺少清晰的规模,在实践履行中难以详细界定,各地把握标准纷歧,须一致清晰规则,以利履行。经研讨,现清晰如下:
一、上述所称日子补助费,是指因为某些特定事情或原因此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日子形成必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则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许工会经费中向其付出的暂时性日子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规模,应当并入纳税人的薪酬、薪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则的份额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交给个人的各种补助、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交给单位员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轿车、住宅、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暂时性日子困难补助性质的开销。
三、以上规则从1998年11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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