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法人继承人死亡,其份额是否应该代位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5:33
生前享有产业因逝世而搬运给别人的死者为被承继人;被承继人逝世时留传的产业为遗产;按照法令规则或许被承继人的合法遗言接受被承继人遗产的人为承继人;承继人按照法令的直接规则或许被承继人所立的合法遗言享有的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权力便是承继权。
法令咨询:
白叟生前立有遗言,房产由3个女儿承继,立嘱之后,在白叟生前有一个女儿已过世,但白叟并未对遗言再做修正,现白叟过世,想咨询的是:该房产是由在世的2个女儿直接承继即可呢,仍是将遗言中原属已过世女儿的相应比例由她的法定承继人承继呢。(白叟立遗言在前,然后一位承继人过世,最终白叟过世)。
听讼网律师回答:
关于遗言来说不存在代位承继,遗言中指定的承继人逝世的,相应比例发作法定承继,由白叟其他的承继人均匀承继切割。也便是说,白叟的遗言中,本来归于过世的那个女儿的比例,由白叟其他的承继人,包含爱人和一切子女按照人数均匀切割,也便是按照法定承继,过世女儿的子女是没有代位承继权的,代位承继仅限于法定承继的状况下,不适用于遗言承继。申述需求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常常寓居地(寓居一年以上)法院。关于这一点已经有法令明确规则,依据我国《承继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承继处理:
你的状况,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则,遗言承继人先于白叟逝世,针对这个女儿的部分按照法定承继处理。而关于其他两个女儿,应当按照遗言来承继。
相关法令知识:
遗言承继,又称指定承继,是法定承继的对称。是指被承继人生前经过立遗言的方式确认其个人产业在其逝世后的承继人及分配的法令制度。《承继法》第16条规则,“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可以指定遗言执行人。”
遗言的方式依据《承继法》第17条的规则,遗言有以下五种方式:
1.公证遗言。即立遗言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言行为及遗言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言。即立遗言人亲笔书写的遗言,该遗言必须由立遗言人亲笔签名,并留意年、月、日。
3.代书遗言。即立遗言人托付别人代笔书写的遗言。代书遗言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言确认的承继人。
4.录音遗言。即立遗言人经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确认其遗言的内容。录音遗言同代书遗言相同,需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状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言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言。即立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处理公证时,口头缔结遗言的行为。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因为法令并不约束公民立遗言的次数及方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动遗言的志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言并存的状况。关于多份遗言的效能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遗言中所确认的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该遗言即告失效。在承继人逝世后,遗言中所触及的遗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
法令咨询:
白叟生前立有遗言,房产由3个女儿承继,立嘱之后,在白叟生前有一个女儿已过世,但白叟并未对遗言再做修正,现白叟过世,想咨询的是:该房产是由在世的2个女儿直接承继即可呢,仍是将遗言中原属已过世女儿的相应比例由她的法定承继人承继呢。(白叟立遗言在前,然后一位承继人过世,最终白叟过世)。
听讼网律师回答:
关于遗言来说不存在代位承继,遗言中指定的承继人逝世的,相应比例发作法定承继,由白叟其他的承继人均匀承继切割。也便是说,白叟的遗言中,本来归于过世的那个女儿的比例,由白叟其他的承继人,包含爱人和一切子女按照人数均匀切割,也便是按照法定承继,过世女儿的子女是没有代位承继权的,代位承继仅限于法定承继的状况下,不适用于遗言承继。申述需求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常常寓居地(寓居一年以上)法院。关于这一点已经有法令明确规则,依据我国《承继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承继处理:
你的状况,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则,遗言承继人先于白叟逝世,针对这个女儿的部分按照法定承继处理。而关于其他两个女儿,应当按照遗言来承继。
相关法令知识:
遗言承继,又称指定承继,是法定承继的对称。是指被承继人生前经过立遗言的方式确认其个人产业在其逝世后的承继人及分配的法令制度。《承继法》第16条规则,“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可以指定遗言执行人。”
遗言的方式依据《承继法》第17条的规则,遗言有以下五种方式:
1.公证遗言。即立遗言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言行为及遗言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言。即立遗言人亲笔书写的遗言,该遗言必须由立遗言人亲笔签名,并留意年、月、日。
3.代书遗言。即立遗言人托付别人代笔书写的遗言。代书遗言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言确认的承继人。
4.录音遗言。即立遗言人经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确认其遗言的内容。录音遗言同代书遗言相同,需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状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言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言。即立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处理公证时,口头缔结遗言的行为。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因为法令并不约束公民立遗言的次数及方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动遗言的志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言并存的状况。关于多份遗言的效能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遗言中所确认的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该遗言即告失效。在承继人逝世后,遗言中所触及的遗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