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法律风险和防范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1:06
著名商标确定条件不具有法令危险与防备在法令上,著名商标的获得需求契合严厉的条件,不然就无法成为著名商标,然后获得法令的扩展维护。 依据法令规则,无论是何种确定方法,确定著名商标均应当考虑下列要素:
(1)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
(3)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
(4)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
(5)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
因而,著名商标的获得需求时刻和品牌影响力的累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本身需求具有争夺著名商标维护的正确情绪和法令意识,然后创造条件使商标获得杰出的社会和商场效应,应充分利用法令的规则为己所用。 2.著名商标确定程序法令危险与防备 在法令上,著名商标的确定程序分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两种途径,可是终究确定的规范与效能是相同的,著名商标的确定实施个案确定准则,著名商标的状况与商场竞争状况具有密切关系,并不是原封不动的。 在著名商标的确定程序上,实际上也存在必定程度的法令危险,为防患于未然,及时经过行政程序确定,可以到达提早固定依据的作用,而在现已发作的诉讼争议中,也可以向法院自动提起有关著名商标的确定恳求,或要求对已确定的著名商标进行承认。可以说,在著名商标条件具有的情况下,应及时争夺著名商标的确定。 分别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途径进行剖析与介绍。
(1)行政程序确定法令危险与防备
我国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开始是以行政途径进行的。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商标局以及各地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主管商标注册和办理工作,当然也包含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和办理工作。 1996年8月公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著名商标有关内容的部门规章。它对著名商标的确定机关、确定准则及确定条件作了清晰的规则,一起还从严厉打击冒充著名商标及侵略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场经济秩序,以及著名商标注册人及广阔顾客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则,然后加大了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力度。 因而,在行政程序上,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担任著名商标的确定与办理工作。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或许采纳其他变相方法确定著名商标。 新的商标法又对著名商标的确定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则,并成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所履行的统一规范,也便是上述所说到的第一个问题。 因而,企业应充分利用自动确定的权利,及时获得著名商标确定。
(2)司法程序确定法令危险与防备
实际上,在有关商标侵权案子中,关于所涉案的商标是否著名,是一种改变中的待证客观现实。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实质上是对改变中的案子现实的承认,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案子查明现实的组成部分。法院在个案中对著名商标作出确定,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依据相关法令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子中,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和案子的详细情况,可以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作出确定。假如当事人不恳求,一般不予确定。人民法院要依据案子的实际情况,假如依法可以确定被告侵权,原告的权益可以得到维护,就不用对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作出判别和确定。 此外,当事人对从前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许人民法院确定的著名商标恳求维护的,对方当事人假如对触及的商标著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检查。 如此,这就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商标权纠纷案子中,有权利和职责对著名商标进行确定,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著名商标进行有用维护奠定了根底。可是,也有必要留意的是,依据著名商标的特色,司法确定著名商标的判定,只能在个案中有用,并不代表在面临任何竞争对手、在任何情况下,某一商标都可以被确定为著名商标。
(1)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
(3)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
(4)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
(5)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
因而,著名商标的获得需求时刻和品牌影响力的累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本身需求具有争夺著名商标维护的正确情绪和法令意识,然后创造条件使商标获得杰出的社会和商场效应,应充分利用法令的规则为己所用。 2.著名商标确定程序法令危险与防备 在法令上,著名商标的确定程序分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两种途径,可是终究确定的规范与效能是相同的,著名商标的确定实施个案确定准则,著名商标的状况与商场竞争状况具有密切关系,并不是原封不动的。 在著名商标的确定程序上,实际上也存在必定程度的法令危险,为防患于未然,及时经过行政程序确定,可以到达提早固定依据的作用,而在现已发作的诉讼争议中,也可以向法院自动提起有关著名商标的确定恳求,或要求对已确定的著名商标进行承认。可以说,在著名商标条件具有的情况下,应及时争夺著名商标的确定。 分别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途径进行剖析与介绍。
(1)行政程序确定法令危险与防备
我国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开始是以行政途径进行的。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商标局以及各地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主管商标注册和办理工作,当然也包含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和办理工作。 1996年8月公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著名商标有关内容的部门规章。它对著名商标的确定机关、确定准则及确定条件作了清晰的规则,一起还从严厉打击冒充著名商标及侵略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场经济秩序,以及著名商标注册人及广阔顾客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则,然后加大了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力度。 因而,在行政程序上,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担任著名商标的确定与办理工作。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或许采纳其他变相方法确定著名商标。 新的商标法又对著名商标的确定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则,并成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所履行的统一规范,也便是上述所说到的第一个问题。 因而,企业应充分利用自动确定的权利,及时获得著名商标确定。
(2)司法程序确定法令危险与防备
实际上,在有关商标侵权案子中,关于所涉案的商标是否著名,是一种改变中的待证客观现实。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实质上是对改变中的案子现实的承认,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案子查明现实的组成部分。法院在个案中对著名商标作出确定,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依据相关法令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子中,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和案子的详细情况,可以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作出确定。假如当事人不恳求,一般不予确定。人民法院要依据案子的实际情况,假如依法可以确定被告侵权,原告的权益可以得到维护,就不用对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作出判别和确定。 此外,当事人对从前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许人民法院确定的著名商标恳求维护的,对方当事人假如对触及的商标著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检查。 如此,这就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商标权纠纷案子中,有权利和职责对著名商标进行确定,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著名商标进行有用维护奠定了根底。可是,也有必要留意的是,依据著名商标的特色,司法确定著名商标的判定,只能在个案中有用,并不代表在面临任何竞争对手、在任何情况下,某一商标都可以被确定为著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