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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4:57
留置权和典当权都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时分,债款人是能够行使自己的担保物权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典当权是两边当事人约好的担保物权。那么,留置权和典当权的差异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留置权和典当权都是担保物权,都能够动产为标的物。两者的差异首要在于:
(1)建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根据法令的规则发作,归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典当权由当事人自在设定,依两边当事人合意而发作,归于约好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规模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典当权的标的物能够是动产,也能够是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款的联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令联系,只要企业之间留置的才干在外;而典当权无此约束。
(4)权力的完成不同。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完成留置权,而应领先与债款人约好留置产业后的债款实行期间;债款人逾期未实行时,留置权人才干够留置产业折价或许直接拍卖、变卖留置产业。而典当权只须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便能够行使;但典当权人应当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产业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款,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典当产业。
(5)消除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损失占有或许留置权人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而典当权不因这两种原因此消除。
怎么完成典当权:
典当权的完成是指处理典当物使债款得以完成的行为。担保法对典当权的完成作了明确规则。
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洽谈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拟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的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债款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则清偿:
(1)典当合同以挂号收效的,按照典当权挂号的先后次序分配;次序相同的,按债款份额清偿。
(2)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的,该典当物已挂号的,按照第(1)项规则清偿;未挂号的,按照合同收效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按债款份额清偿。
城市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归于典当物。需求拍卖该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物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子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按照本法规则以承揽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或许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规模内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土地集体一切和土地用处。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位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为债款人典当担保的第三人,在典当权人完成典当权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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