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 合同应为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8:55、案情介绍
2003年6月,上诉人张小毛与江西省万载县岭东乡东山村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好:张小毛出价26000元购买东山村第1、2、3、4、5乡民小组万斤坑68亩林地上的森林。同年6月14日,张小毛即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钟永生、黄冬林,并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好,张小毛在合同签定后半个月办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手续。钟永生、黄冬林先后交给张小毛81500元,张小毛仅于2003年7月31日供给给钟永生、黄冬林2003年7月31日至12月21日3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钟永生、黄冬林在间伐部分林木时,被万载县林业局封山,在运送杉木棍时被万载县三兴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分局以无证运送扣车罚款。此外,钟永生、黄冬林请人砍木、运木、筑路等付薪酬42030元,卖杉木棍得款31005元。因合同不能持续实行,两边产生纠纷,钟永生、黄冬林诉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恳求判令免除合同,由张小毛返还已收取的81500元,并补偿经济丢失9万余元。
二、裁判进程
(一)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张小毛与钟永生、黄冬林签定的买卖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有用。张小毛依约应在合同签定半个月内向钟永生、黄冬林供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送证,而仅供给35立方米杉木采伐许可证,且未供给木材运送证,导致合同无法实行,合同能够免除。对形成钟永生、黄冬林的经济丢失,张小毛应承当违约补偿职责。但钟永生、黄冬林无证运送林木丢失,因系钟永生、黄冬林本身差错所造成的,应由钟永生、黄冬林自行承当。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第97条、第107条、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万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定,判定:1、准予钟永生、黄冬林与张小毛免除买卖合同;2、由张小毛返还已付价款的50495元,并补偿钟永生、黄冬林经济丢失42030元,算计92525元。案子受理费3505元,由张小毛担负。
(二)当事人上诉辩论状况
上诉人张小毛不服万载县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定,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钟永生、黄冬林已依约在山场上采伐林木。2、张小毛已依约付清2.6万元给东山村第1、2、3、4、5乡民小组,为钟永生、黄冬林的采伐行为支出了近3万元的资金。3、钟永生、黄冬林还有存货9万余元可得。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钟永生、黄冬林在原审中的诉讼恳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钟永生、黄冬林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