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是否需要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1:49
在征收土地、林地、山地的时分,需求出具各种补偿项目,其间就有青苗补偿费。要是征收的土地面积比较大、栽培的农作物比较多,青苗补偿费也比较可观。那么,青苗补偿费是否需求发票?听听听讼网小编的说法。
青苗补偿费是否需求发票
不需求。农户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运营性质,不归于应税行为。已然青苗补偿费不归于营业税征收规模,电力公司和农户都无法请求开具当地税务发票。因而,青苗补偿费不需开发票。
企业付出青苗补偿费应该获得何种收据
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含契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称契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凭证(以下总称合法有用凭证),是指:
(一)付出给境内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且该单位或许个人发作的行为归于营业税或许增值税征收规模的,以该单位或许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用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则,需求暂时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凭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运营地税务机关请求代开发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则,租借土当地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归于供给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交纳因而,养猪场应获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用凭证。养猪场未获得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告诉》(国税发[2009]114号)规则,未按规则获得的合法有用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青苗补偿人们简单有各式各样的疑问和胶葛,发作相似工作时能够来听讼网找律师帮助。
青苗补偿费是否需求发票
不需求。农户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运营性质,不归于应税行为。已然青苗补偿费不归于营业税征收规模,电力公司和农户都无法请求开具当地税务发票。因而,青苗补偿费不需开发票。
企业付出青苗补偿费应该获得何种收据
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含契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称契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凭证(以下总称合法有用凭证),是指:
(一)付出给境内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且该单位或许个人发作的行为归于营业税或许增值税征收规模的,以该单位或许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用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则,需求暂时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凭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运营地税务机关请求代开发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则,租借土当地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归于供给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交纳因而,养猪场应获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用凭证。养猪场未获得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告诉》(国税发[2009]114号)规则,未按规则获得的合法有用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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