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能支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7:54

一、 案情
申请人姜喜军,男,1969年6月16日出世,汉族,宾县人, 住新立乡务勤村成功屯,农人。
被申请人杨瑞莲,女,1962年5月4日出世,汉族,宾县人,住三宝乡宝丰村八里岗屯,农人。
被申请人阚华夏,男,1962年5月4日出世,汉族,宾县人,住三宝乡宝丰村八里岗屯,农人。
申请人姜喜军,于2008年4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求吊销被申请人杨瑞莲、阚华夏挂号离婚过程中的产业处份行为。其理由是:杨瑞莲、阚华夏以离婚为由躲避债款,即歹意处份产业,危害了申请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务的完成,故恳求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之规则依法判决。
二、 不合
法院在评论本案裁判过程中,对姜喜军可否行使吊销权发生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姜喜军能够行使吊销权。理由是:依据《合同法》74条规则:债务人对债款人的有害于债务完成的行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从理论上讲,债务人吊销权恳求建立的要件有三个方面。首要:有必要是债务人与债款人之间有合法的债务债款联系存在;其次:债款人有必要施行了有害于债务人债务完成的行为;第三:债款人危害债务人的行为有必要是在债务债款联系建立后而施行而且是客观存在的有害行为。一起也提出了债务人吊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切的债的联系:如合同之债、侵权危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办理之债等等。即只需债款人施行了害及债务人债务完成的产业处置行为,债务人都能够按照《合同法》第74条规则行使吊销权。依据本案的具体剖析,债务人姜喜军具有行使吊销权的三个法定要件。即:姜喜军是杨瑞莲与阚华夏的债务人,姜喜军与杨瑞莲、阚华夏之间存在现实上的假贷联系;阚华夏经过离婚将其一切的产业切割给杨瑞莲一切,这一行为发生在阚华夏、杨瑞莲向姜喜军告贷三万元之后;再有阚华夏与杨瑞莲在民政部门挂号离婚,尽管阚华夏供认欠姜喜军三万元债并赞同清偿,但实际上他(短期内)已不具有实行才能。因而其离婚过程中的产业处置行为危害了债务人姜喜军完成其债务的合法权益,所以债务人姜喜军能够行使对杨瑞莲、阚华夏免除婚姻联系并歹意处置其共有产业的吊销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姜喜军不能行使吊销权。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对债务人行使吊销权规则的十分明确,即“因债款人抛弃到期债务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债款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景象的,债务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法》第74条规则的吊销权,是指债务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负有责任的债款人的产业处置行为。可是,应当指出的是:这儿所说产业处置不包括因免除身份联系而引起的产业切割。也就是说债款人施行的身份行为即便导致自己产业削减,从而影响到对其享有债务的债务人权力完成,其债务人也不能行使吊销权。本案中的阚华夏、杨瑞莲是由于离婚而对其共有产业进行切割,能够必定的说他们的产业切割行为不是独立的产业处置行为,而是其施行处置身份行为引出的一种牵连行为,因而既使阚华夏产业削减害及了债务人姜喜军债务的完成,按照法令的规则姜喜军也不能行使吊销权。
三、 剖析
听讼网小编以为,上述两种定见中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种定见疏忽了债款人阚华夏是由于离婚将产业切割给杨瑞莲一切这一现实,也正如上文所说,当事人施行身份行为而导致的产业削减,不是独立的产业处置行为,因而债务人姜喜军是不能行使吊销权的。假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吊销阚华夏与杨瑞莲的产业切割协议,则势必会发生越权干政的司法效应。由于杨瑞莲与阚华夏的产业切割协议已得到了婚姻挂号办理机关认可,法院宣告吊销显属不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