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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时间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1:23
签定担保合同的时分一般都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好,合同中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的期限实行,那么,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情况下怎样办呢?担保法中有没有对担保的期限作出相关的具体法令规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没有约好担保期限的时刻怎样核算
1、归于一般确保的,确保期限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归于连带确保的,债款人有权在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超越约好的和上述1、2种规则的期限的,确保人的确保职责革除。
确保人以何种方法承当确保职责,一般在确保合同中清晰约好。假如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确保人应承当何种确保职责,这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一向采纳推定为确保人承当一般确保职责。如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七条规则:“确保合同没有约好确保人承当何种确保职责,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视为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当被确保人不实行合同时,债款人应当首要恳求被确保人清偿债款,强制实行被确保人的产业仍不足以清偿其债款的,由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上述规则便是一般确保职责。有的国家法令规则,连带职责确保适用于连带债款,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款。连带职责又以法令的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好为建立要件。而《担保法》第19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上述是推定连带职责确保的规则。这样的法令规则,实践是加大了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
二、相关法令依据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则:
第二十五条 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已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决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从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在合同中有规则的依照合同实行,没有规则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假如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当地或许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令知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无妨登陆咱们听讼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具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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