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8:05
发布部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协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议》现已市人民政府赞同,现予发布。市 长二○○一年八月四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协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议汕头市人民政府决议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协作制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批改:一、第九条第(一)项批改为:“员工股东应当不少于5人”;第(二)项批改为:“企业的注册本钱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二、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合并为第(三)项,批改为:“员工股东协议书”。第十条第(五)、(六)项改为第(四)、(五)项。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批改为:“员工个人股与员工团体股之和占企业普通股的51%以上”。四、第二十三条删去“租借期完毕,其财物即归企业一切”一句。五、第二十四条批改为:“企业可依据股权和收益分配程序的不同设置普通股和优先股。只设置一种股权时,只能设置普通股。企业设置优先股时,优先股股东按约好取得股息,企业闭幕或许破产时优先获清偿,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企业应在规章中对优先股的权益作出具体规则。”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批改为:“企业股东不能退股,但能够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则,在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时,每股转让价格应以企业每股净财物为基准,由转让两边洽谈确认。”第三款批改为:“法人股能够依照企业规章规则的条件向企业股东以外的法人转让。”七、第二十七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则:“企业收买员工股东股份的价格,企业规章有规则的,从其规则;企业规章没有规则的,按企业每股净财物确认。”第二款改为第三款批改为:“企业收买的股份,应出售给企业员工或作为员工团体股。企业出售股份时,其每股出售价格应以企业每股净财物为基准,由转让两边洽谈确认。”八、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批改为:“企业以前年度末分配的赢利,能够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九、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批改为:“用于企业对员工弥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十、添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规则:“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股份协作制企业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践情况,参照本办法履行。十一、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协作制企业管理办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批改,从头发布。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协作制企业管理办法1998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依据2001年8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协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议》批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安排和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则,结合特区实践,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协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建立的,注册本钱由企业悉数或大部分员工以及其他出资者入股构成,股东依照企业规章规则享用权力和承当义务,并以所认购的股份对企业承当有限责任,企业以其悉数财物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法人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新建立的股份协作制企业和由国有中小企业、团体企业改组的股份协作制企业。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新建立和改组的股份协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进行挂号,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协作制。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第五条 企业应当遵从下列准则:(一)悉数或大部分员工自愿入股,实施本钱协作与劳作协作相结合;(二)实施员工股东大会准则;(三)保证出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