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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承运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8:31
裁判要旨
海事补偿职责约束是世界各国海商法遍及适用的特有准则,该准则表现了国家对危险较大的帆海业的重视与扶持情绪,但任何权力均不能被乱用。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也为该项权力设定了一道底线,跨越了这条底线,承运人等权力主体就无权享用该项准则的维护。
案情
  2003年5月21日,原告波蜜公司托付厦门弘信公司与被告海华轮船公司以运单方式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约好由海华轮船公司将其6个集装箱的饮料由上海运至广东黄埔和蛇口,海华轮船公司组织其期租运营的“华顶山”轮实践运送。2005年5月25日,“华顶山”轮装载包含原告货品在内的合计36家货主的142个集装箱由上海港起航,5月28日05时20分,船只航行至台湾海峡时,大副发现NO.2舱有白烟冒出,船长指令对NO.2舱消除防水,07时31分,NO.2舱呈现明火,08时26分,“华顶山”轮依据厦门海事局的指令驶抵3号锚地自救待援。08时33分,“沪救12”轮抵达现场,向船只喷发消防水,船只一同敞开舱底水泵抽水,09时09分,“华顶山”轮明火熄灭,“消拖8号”船抵达帮忙冷却。锚地查询一段时间后,见船只未再呈现明火,厦门海事局指令船只开回厦门东渡港卸货。11时30分,“华顶山”轮靠泊,并由消防部分担任从岸上对船只持续采纳冷却办法。此刻,船只吃水正常。但后船只发作爆破,于19时15分淹没。本次事端中,原告的6个集装箱随船入水。后连同其他集装箱一同堆放在东渡码头货场。经查验,原告的货品4箱全损、1箱100%不合格,另一箱如在50天内出售则尚有残值21600元,但原告在上海,来厦门提货须向码头交纳12000元的费用,且不能确保按期售出,原告权衡后决议不再提货。
  经厦门海事局查询,“华顶山”轮的火灾系因NO.2舱装载的保险粉受潮聚热自燃所形成的,因货主邮寄时申报为氧化铁,故作为一般货品配载于舱内。此外,发作爆破的过硫酸钠系归于511类危险品,应装在甲板区域,但实践装在NO.1舱内,归于违规装载。海事局在其《查询报告》中确定:“该船着火后,受高温影响,船只舱盖板变形,水密性下降,使消防水进入货舱,船只稳定性下降,终究形成船只失掉稳定性而淹没”。
  原告诉称,保险粉的邮寄人明显瞒报货名,但被告作为承运人仍有职责进行核对。特别是在上海海事局针对近期因瞒报货品而发作的数起保险粉焚烧事端向各港航部分宣布通报,且被告之前也因违规装载保险粉在广州被罚款的情况下,被告更应进步留意职责。此外,过硫酸钠的爆破也进一步标明被告有章不循。因而,被告对事端的发作存在片面上的明知和成心,依法不能享用职责约束,故应补偿原告的悉数货品丢失等738375.5元。
裁判
  厦门海事法院按照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一条,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则,判定海华轮船公司补偿原告波蜜公司货品丢失714560元。
  海华轮船公司不服判定,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现在,我国法律法规未规则承运人负有开箱核对货品是否品名相符的职责,所以仅就瞒报的保险粉起火焚烧而言,现有依据不能证明海华轮船公司存在明知或成心的差错,其之前在广州被处分也不能以为与本次事端有因果关系,故原告关于海华轮船公司应对火灾的发作承当职责且不能约束职责的观念不能支撑。
  但是本案中,“华顶山”轮从起火到沉船历时14个小时,形成了一个海事事端发作和开展的特定进程,在过硫酸钠爆破前,保险粉焚烧的火势已被熄灭。“消拖8号”轮抵达后仅仅帮忙冷却。之后直至该轮靠泊卸货,救助船一直是向“华顶山”轮喷水降温而非“救活”。促进事端发作灾难性转机的应是该轮违规配载于NO.1舱的过硫酸钠受NO.2舱焚烧的高温影响发作的爆破。该箱过硫酸钠装载于船舱左边的上方,紧靠甲板,爆破对船只的稳定性和平衡以及密封产生了影响,导致消防水很多进入船舱。不久船即淹没。因滨海货品运送实施严厉职责,故海华轮船公司对原告的货损应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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