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点记住侦查羁押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21:13
侦办拘押期限
1、《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则
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1个月。(3个月)
2、第156条规则
下列案子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则的期限届满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2个月:(一)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二)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三)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四)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5个月)
3、第157条规则
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则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2个月(7个月)。
破例,由于特别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延期审理。
4、核算方法
(1)从检察机关同意或决议拘捕之日起开端至违法嫌疑人被移交审查起诉之日或开释之日止;
(2)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并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同意,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存案;
(3)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可是不得中止对其违法行为的侦办取证;
(4)对违法嫌疑人作精神病判定的期间不计入侦办拘押期限。
总结:(1)延伸:第1次延伸需经上级,1个月;第二、三次经省级,延伸2月。(2)从头核算不需同意,只需报审查拘捕部分存案。
1、《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则
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1个月。(3个月)
2、第156条规则
下列案子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则的期限届满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2个月:(一)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二)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三)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四)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5个月)
3、第157条规则
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则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2个月(7个月)。
破例,由于特别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延期审理。
4、核算方法
(1)从检察机关同意或决议拘捕之日起开端至违法嫌疑人被移交审查起诉之日或开释之日止;
(2)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并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同意,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存案;
(3)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可是不得中止对其违法行为的侦办取证;
(4)对违法嫌疑人作精神病判定的期间不计入侦办拘押期限。
总结:(1)延伸:第1次延伸需经上级,1个月;第二、三次经省级,延伸2月。(2)从头核算不需同意,只需报审查拘捕部分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