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责任制度执行中有哪些问题与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1:36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职责准则的表述,不易被常人了解。不只普通老百姓不知其意义,便是法学界也会发生不同的知道。由于表述不浅显易懂,在处理产品侵权职责的实践中实际上也没有履行它,基本上还是以差错准则的侵权职责准则追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责。这样就使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及其职责准则得不到遵循,发挥不了该法的威力。为此,咱们主张在修正该法时,对产品侵权职责准则的表述应浅显清晰一些;其次,当时应加强对严厉职责准则的宣扬,使咱们清晰这种准则的意义。
补偿数额较低,不能使伪劣冒充产品制造者有切肤之痛。我国法令对产品侵权职责采纳项目罗列法,没有规则详细的补偿数额。实践中,一般是在受害人丢失的规模以内补偿,数额较低,有的还不够打官司的开支。如一热水瓶爆破形成两死一伤的惨案,共补偿16万元。它与《德国产品职责法》规则的每人补偿1.6亿马克,与《欧洲理事会产品职责指令》规则的单个补偿额为7亿特别提款权与《1974年海上旅客及行李运送雅典条约》规则的每个旅客伤亡补偿4.67特别提款权比较,其数额相差都比较大。由于补偿额低,一方面受害人就自认倒霉,不肯打官司索赔;另一方面临伪劣冒充产品的制造者无切肤之痛。所以等于迁就和怂恿了伪劣冒充产品的制造者在黑心利益的唆使持续胡来,他们甘愿罚赔一次,也要冒险十次,由于那一次被罚赔的款从其他九次中收回来后还要大大获利。这便是我国冒充伪劣产品张狂暴虐,狠刹不住的原因之一。
为此,咱们主张,我国应对伪劣冒充产品的制造者实施重罚的准则。实施这种准则的意图:一是促进企业注重产品质量,冲击伪劣冒充产品的制造者,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二是在法令准则上便于同世界接轨,有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三是它表现了我国产品严厉职责准则的要求。当然我国实施的重罚准则应当是有极限的,有必要契合我国的国情,不是外国高额补偿数额的照搬。
对受害人补偿数额的单一性。欧共体成员国等国产品危害的补偿,不只高并且选用补偿性补偿金和惩罚性补偿金结合的准则。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受害人采纳单一的补偿性补偿准则。
产品危害补偿的规模问题。欧共体等国关于产品危害补偿的规模,归纳来讲应为受害人的一切丢失。既包含人身和产业的直接丢失,也包含精力的直接丢失;既包含现在的丢失,也包含往后的医疗费用和获益丢失。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30、32条的规则来看我国产品危害补偿的规模,仅为人身丢失和产业丢失,未包含精力丢失。依照我国的国情当然照搬外国的补偿规模和超高的补偿金是脱离实际的,但对精力危害一概排挤也属欠妥。由于产品危害一般对受害人都会多少带来某种精力苦恼;有些高级产品危害在索赔时或无人受理,或遭到冷眼恶语损伤,或重复屡次交涉无果,更使受害人悲伤受气形成精力痛苦。这种损伤有时比产业丢失还要大。所以,关于一些显着的和严重的精力危害,给予恰当的补偿是合乎情理的。故主张在修正《产品质量法》时,对精力危害的补偿恰当应予考虑。
补偿数额较低,不能使伪劣冒充产品制造者有切肤之痛。我国法令对产品侵权职责采纳项目罗列法,没有规则详细的补偿数额。实践中,一般是在受害人丢失的规模以内补偿,数额较低,有的还不够打官司的开支。如一热水瓶爆破形成两死一伤的惨案,共补偿16万元。它与《德国产品职责法》规则的每人补偿1.6亿马克,与《欧洲理事会产品职责指令》规则的单个补偿额为7亿特别提款权与《1974年海上旅客及行李运送雅典条约》规则的每个旅客伤亡补偿4.67特别提款权比较,其数额相差都比较大。由于补偿额低,一方面受害人就自认倒霉,不肯打官司索赔;另一方面临伪劣冒充产品的制造者无切肤之痛。所以等于迁就和怂恿了伪劣冒充产品的制造者在黑心利益的唆使持续胡来,他们甘愿罚赔一次,也要冒险十次,由于那一次被罚赔的款从其他九次中收回来后还要大大获利。这便是我国冒充伪劣产品张狂暴虐,狠刹不住的原因之一。
为此,咱们主张,我国应对伪劣冒充产品的制造者实施重罚的准则。实施这种准则的意图:一是促进企业注重产品质量,冲击伪劣冒充产品的制造者,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二是在法令准则上便于同世界接轨,有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三是它表现了我国产品严厉职责准则的要求。当然我国实施的重罚准则应当是有极限的,有必要契合我国的国情,不是外国高额补偿数额的照搬。
对受害人补偿数额的单一性。欧共体成员国等国产品危害的补偿,不只高并且选用补偿性补偿金和惩罚性补偿金结合的准则。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受害人采纳单一的补偿性补偿准则。
产品危害补偿的规模问题。欧共体等国关于产品危害补偿的规模,归纳来讲应为受害人的一切丢失。既包含人身和产业的直接丢失,也包含精力的直接丢失;既包含现在的丢失,也包含往后的医疗费用和获益丢失。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30、32条的规则来看我国产品危害补偿的规模,仅为人身丢失和产业丢失,未包含精力丢失。依照我国的国情当然照搬外国的补偿规模和超高的补偿金是脱离实际的,但对精力危害一概排挤也属欠妥。由于产品危害一般对受害人都会多少带来某种精力苦恼;有些高级产品危害在索赔时或无人受理,或遭到冷眼恶语损伤,或重复屡次交涉无果,更使受害人悲伤受气形成精力痛苦。这种损伤有时比产业丢失还要大。所以,关于一些显着的和严重的精力危害,给予恰当的补偿是合乎情理的。故主张在修正《产品质量法》时,对精力危害的补偿恰当应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