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周成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9:42
?`论裁定与调停相结合的胶葛处理方法周成泓*(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本文运用“两层取得合意”理证明明了裁定与调停相结合的胶葛处理方法发生的必定性。接着文章对裁定与调停相结合作了理论剖析,证明了其合理性,指出其底子特点是契约性,其价值有公平、效益和安靖。文章并扼要介绍了裁定与调停在国内外的来源和开展的状况。最终,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裁定与调停相结合准则的几点想象。关键词:胶葛处理; 裁定与调停相结合;两层取得合意;契约性;准则想象近年来,在代替性胶葛处理方法(ADR)范畴,有一种将裁定与调停相结合起来的趋势。这种“裁定-调停”程序经常被应用于许多商事案子的处理之中,法院对这种做法亦标明了认可。在国外,1997年一个关于ADR实践的查询标明,在承受查询的600多家公司中,大约40%从前尝试过“裁定-调停”程序。 [1]但对立这种做法的人也不在少数。裁定与调停能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能否发生杰出的效果,在世界裁定界引起了耐久而火热的评论。笔者不揣浅薄,从胶葛及其处理的一般原理动身,提出并证明了自己关于这一问题的观念,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裁定-调停”准则的一些想象,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裁定与调停相结合概述(一)裁定与调停相结合的概念“裁定与调停相结合”是一种复合式的争议处理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裁定与调停相结合”泛指裁定与调停相结合的任何ADR程序。 [13 首要包含:1、“先调停后裁定”(Med-Arb)。其意义是,当事人为处理争议,先发动调停程序,调停不成或调停成功后再进入裁定程序。2、“裁定中调停”(Arb-Med)。其意义是,当事人为处理争议,先发动裁定程序,在裁定程序进行过程中,裁定员对案子进行调停,调停不成或调停成功后,再康复进行裁定程序。3、“影子调停”(shadow Mediation)。其意义是,当事人为处理争议,先发动裁定程序,在裁定阶段的恰当时分,发动平行的调停程序,由调停员对争议进行调停。假如调停成功,则了断争议;假如调停不成,则争议由裁定处理。4、“调停裁定共存”(Co-Med-Arb)。这是一种结合了调停,影子调停,小法庭和裁定诸要素的程序变体。在这种程序中,调停员和裁定员相别离,但他们都参与法庭听证,裁定员不参与调停员暗里接见会面,调停员要向裁定员披露在调停中所得悉的隐秘。跟着裁定程序的开展,调停员旁听全过程,并可在恰当时分对当事人进行调停。[14]5、“裁定后调停”(Med-Post-Arb).是指当事人在裁定程序完结后使用调停程序处理裁定判决履行中的问题。因为履行中的调停与裁定程序的完结之间或许存在时刻上的不连贯 ,因此这种方法更接近于独立的调停或暂时调停。〈裁定规矩〉)规则的是第二种。而世界上一般认为裁定调停相结合包含了二者结合的各种形状,均用Med-Arb来标明。因此,本文首要评论的是第二种方法。但其原理对其他方法亦有必定的适用性。(二)裁定与调停相结合的性质关于裁定的性质,现在学界有四种不同建议,即司法权论、契约论、混合论以及自主论。而关于调停的性质,一般认为只具契约性,也有人认为在一些国家它还具有司法性。作为裁定与调停的结合,裁定与调相结合准则的性质就更为杂乱。笔者认为,裁定与调停相结合,尤如裁定相同,只具有契约性。首要,从裁定与调停相结合的来源来看,它具有显着的契约性。在裁定中进行调停是我国从20世纪开端开展起来的一种争议处理方法,它的呈现正是为了习惯当事人的需求,能够说,它是许许多多的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重复、长时间实践经验的结晶。其次,从裁定与调停相结合的程序来看,它也具有显着的契约性。是否提起裁定,在裁定中可否进行调停,裁定组织的选定,裁定员和调停员的选任,裁定员在调停中的人物和效果,程序怎么进行,是否达到宽和协议等都要由当事人合意决议。而且,当事人还能够约好调停成功或不成功的后续程序怎么进行,以及调停过程中当事人和裁定员的陈说定见、建议和计划等事项在今后的裁定程序或司法程序中的可采性。总归,与裁定中与调停有关的各个阶段无一例外地表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具有明显的契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