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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卖假鞋获利会不会判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4:20
双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同涉案金额达300余万的严重冒充注册商标案获法院有罪判定。
2013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武侯区某处租借民房开办“成都市武侯区依家琦鞋业经营部”从事鞋类出产。被告人何某某担任办理该厂,被告人何某吾(何某某之子)担任出售。何某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的情况下,出产、出售华伦天奴、缪缪、普拉达、香奈儿等11种知名商标制成品,出售金额达313万余元。2013年10月24日,民警在对该厂进行搜寻时,现场抄获很多没有出售的仿冒女鞋、商标及制假东西等。
该案系四川省公安厅在展开冲击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专项活动中查办的严重案件。在该案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何某吾暂时提出其网络出售的大部分女鞋为自有品牌和无品牌产品,其实践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金额仅为14余万元。针对上述辩解,公诉人当庭出示调取的网络出售后台数据,证明了公诉书中确定的313万余元出售金额并未包括其出售自有品牌及无品牌女鞋的出售收入。
终究双流县法院对指控的出售金额予以认可,并以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7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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