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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可以减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7:33
刑法是一门能够对对人的自在的和生命的掠夺的法令,因为其严峻性,有关部门在制守时应当要做到罪过法定、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关于自首等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罪犯从轻减轻处分等办法,做到赏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意图。那么关于自首的违法嫌疑人呢法令有哪些规则?投案自首能够弛刑吗?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投案自首能够弛刑吗”的相关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投案自首能够弛刑。
一、自首刑法条文
第三节 自首和建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峻结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刻效能问题的解说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曾经违法,虽不具有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曾经违法,违法后自首又有严峻建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
为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建功准则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方针,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等规则,对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定见:
(一)关于“主动投案”的详细确认
《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七种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表现了违法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据《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1)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告知自己罪过的;(2)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主动告知自己罪过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办法期间,自意向履行机关告知尚未被把握的违法过为的;(5)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罪过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了违法事实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违法有关的物品的,不能确认为主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应确认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责任,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认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
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选用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或许在亲朋带领侦办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照实招认违法事实的,尽管不能确认为主动投案,但能够参照法令对自首的有关规则酌情从轻处分。
(七)关于自首、建功依据资料的检查
人民法院检查的自首依据资料,应当包含被告人投案通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状况的其他资料。投案通过的内容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投案时刻、地址、方法等。依据资料应加盖承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承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检查的建功依据资料,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及证明其来历的资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资料、被检举揭露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露案子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露人被采纳强制办法、公诉或许审判的,还应检查相关的法令文书。依据资料应加盖接纳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纳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证明被告人自首、建功的资料不标准、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办机关予以完善或许供给弥补资料。
上述依据资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违法一、二审审理时已构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建功的被告人的处分
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分、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考虑其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建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露罪过的轻重、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或许现已被判处的惩罚、供给的头绪对侦破案子或许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所起效果的巨细等。
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违法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相似状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起伏要恰当宽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被告人。
尽管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但违法情节特别恶劣、违法结果特别严峻、被告人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许在违法前即为躲避法令、躲避处分而预备自首、建功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情节,一起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建功的详细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归纳剖析判断,确认从宽或许从严处分。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违法的,一般能够从宽处分,前罪为暴力违法或许前、后罪为同类违法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分,应留意一起违法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位置、效果较次的违法分子的,从宽处分与否应当从严把握,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分;假如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分。关于违法集团的一般成员、一起违法的从犯建功的,特别是帮忙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表现方针,依法从宽处分。
在了解和使用时必定要仔细剖析各项规则,切不可知一说二,这样或许会形成必定不必要的结果。假如您还有疑问,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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