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6:53开封市人事争议调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人事争议调停作业,保护争议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停人事争议,依据《开封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调停委员会(调停小组。下同)调停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树立人事争议调停委员会。调停委员会的作业承受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停委员会、单位所在地工会和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辅导。
第四条 调停委员会由本单位工会、纪检、人事部门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与调停委员会。
员工代表由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员工大会推举发作,工会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调停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调停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调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调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首要担任人担任。
调停委员会的就事组织设在工会。
第六条 调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与业务知识训练,了解人事方针法规,具有必定法令知识,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就事公正。
第七条 人事争议调停员实施执证上岗准则。各级人事争议裁定组织担任调停员的训练作业,并树立训练考试和考核准则。参与训练且考试合格者,市直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调停员由聘任单位颁布聘书,市裁定委进行存案办理;各县、区所属单位的调停员其办理办法由各县、区另行拟定。
人事争议调停员证书由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一致制证。
第八条 调停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许因其它原因需求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弥补和调整。
第九条 调停委员会的责任:
(一)依法调停人事争议;
(二)查看、催促人事争议两边当事人实行调停协议;
(三)宣扬、解说人事方针法规,做好人事争议的防备作业。
第十条 调停委员会调停人事争议应当遵从下列准则:
(一)依据事实,依照法令、法规、规章和人事方针进行及时调停;
(二)在两边当事人自愿相等的基础上进行调停;
(三)尊重当事人请求裁定的权力。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下列人事争议请求调停,调停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因树立、改变、停止、免除聘任或许实行聘任(聘任)合同发作的人事争议;
(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能够调停的其他人事争议。